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車主和駕駛員如何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 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龍新明、周宏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日期:2021-05-14
法院: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1)湘06民終707號
案情簡述:
1、2019年,周宏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登記在劉慶兵名下的湘FA×號車輛,尾隨碰撞同方向騎行兩輪自行車的龍新明,造成龍新明受傷的交通事故,認定周宏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2、龍新明所受損傷構成1個7級傷殘、2個10級傷殘,誤工期300天,護理期150天,營養期60天。
3、事故發生當日,劉慶兵將肇事車輛的鑰匙放置于自己家居二樓的客廳,周宏系劉慶兵的女婿,居住在被上訴人家一樓,周宏從被上訴人劉慶兵家客廳拿走車鑰匙無證駕駛并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
一審法院認為:
周宏無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與劉慶兵未盡到機動車管理的謹慎義務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酌定劉慶兵對龍新明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計128114.52元(640572.59元×20%)。
二審法院認為:
一審判決認定劉慶兵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承擔20%的賠償責任是否正確。周宏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劉慶兵的湘FA××××小型轎車,將騎行兩輪自行車的龍新明撞傷。岳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岳陽樓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宏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龍新明不負本次事故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規定:“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劉慶兵作為湘FA×小型轎車的所有人,對其車輛應負有妥善保管義務,車鑰匙作為啟動小型轎車的重要工具,劉慶兵將車鑰匙放置于其自家房屋的客廳,為周宏取得該車鑰匙、私開機動車提供便利,劉慶兵對其所有的車輛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義務,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的過錯,且該過錯與本案事故的發生具有因果關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的情形。一審判決酌定劉慶兵對事故受害人龍新明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公平合理,本院予以維持。龍新明上訴稱劉慶兵應對其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納。
一審法院判決:
一、天安財保岳陽中心支公司支付給龍新明保險賠償款70000元;
二、周宏賠償龍新明392458.07元;
三、劉慶兵賠償龍新明128114.52元;
四、駁回龍新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意見:
《民法典》1212條規定了未經允許的駕駛人與車主之間責任承擔的方式,原則上以使用人即駕駛人對外承擔賠償責任,但車主如果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也還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如果車主或者管理人對未取得駕駛資格、有吸毒史或者飲酒等不適宜駕駛車輛的擅自使用人的使用車輛行為是放任的,那么車主或者管理人也可能會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