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被盜搶之后,發生交通事故車主還要賠償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陳新周與上海天宸客運有限公司、上海海博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滬0109民初6406號
案情簡述:
1、2013年5月6日12時許,被告金鋒搶奪被告海博公司所有的海博出租車。
2、金鋒自行駕駛海博出租車閉上眼睛加大油門向前猛沖,意圖自殺,由此撞擊被告天宸公司所有天宸出租車及原告騎乘的助動車,致天宸出租車駕駛員王金林及原告受傷,海博出租車、天宸出租車及原告騎乘的助動車毀損。
3、上海華醫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傷殘等級及營養、護理、休息期限作出鑒定:原告腰部、肢體遭受外力作用,后遺腰部活動功能障礙、左下肢功能障礙分別相當于道路交通事故XXX傷殘、XXX傷殘;損傷后一期治療休息期210日,營養期90日,護理期90日;
法院認為:
關于本案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原告所受損害由被告金鋒搶奪海博公司出租車,閉上眼睛開車,意圖自殺撞擊天宸公司出租車并碰撞原告造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不承擔責任。故本案原告的損失應當由被告金鋒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鑒于海博公司出租車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交強險具有強制性,交強險的賠付不以過錯為前提,故太平洋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無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關于其被天宸公司出租車撞傷,與本院查明及刑事判決已認定的事實不符,本院難以采信,因被告天宸公司出租車駕駛員在本次事故中無過錯,故被告天宸公司及英大泰和保險公司均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陳新周12,100元;
二、被告金鋒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原告陳新周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車輛修理費、衣服損失費、交通費、鑒定費、律師費合計208,590元;
三、原告陳新周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意見:
機動車發生盜搶之后,車主對機動車失去控制,并且喪失機動車的控制權過錯并不在車主,所以車主并不需要承擔機動車被盜搶之后的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在原來《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的基礎上又進行了完善,除了原法條規定的機動車盜搶后發生交通事故由盜搶人承擔賠償責任外,又增加規定了機動車盜搶人與機動車使用人不一致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搶人和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增加了賠償義務人的范圍,更加完善的保護了受到交通事故損害的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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