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墊付搶救費用之后是否可以向事故責任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第二款
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中心支公司訴榮福寬追償權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吉0422民初942號
法院:吉林省東遼縣人民法院
發布日期:2021-10-15
案情簡述:
1、2020年8月21日被告在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轎車在東遼縣凌云鄉三良水庫路段與李某、李煥文發生交通事故,被告負次要責任。原告依據東遼縣人民法院(2021)吉0422民初47號判決書賠付李某71,100元,(2021)吉0422民初48號判決書賠付李煥文48,900元,共計120,000元。
2、原告保險公司起訴被告追償上述費用。
法院認為:
被告榮福寬承認原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中心支公司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本院(2021)吉0422民初47號、48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原告履行該民事判決書確定的法律義務,分別賠付了案外人李某71,100元、李煥文48,900元,共計賠付120,000元。因被告“在持有‘C5’型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改變車輛已登記結構的小型轎車上道路超速行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于交通事故負有次要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薄ⅰ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的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钡囊幎?,原告對已賠償的上述錢款有權向被告追償,被告亦應當及時給付。被告以沒有償還能力為由提出抗辯,沒有法律依據,故原告的訴訟請求,具有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
被告榮福寬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給付原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中心支公司賠償款計120,000元。
律師意見:
交強險是為了保護在交通事故中收到人身損害的傷者而設立的強制性保險,所以法律規定即使是機動車一方駕駛人員無駕駛資質、醉酒、盜搶等駕駛人員嚴重違法的情況下,交強險仍然應當先行墊付在交通事故中傷者的搶救費用。但是也不可能在駕駛人員嚴重違法的情況下還免于其賠償責任,故《民法典》1215條規定了交強險在墊付傷者醫療費的情況下可以向嚴重違法的責任人追償的權利。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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