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后逃逸,交強險是否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楊佳琦、孟繁藝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黑02民終2374號
案情簡述:
1、2020年9月6日,孟繁藝駕駛黑BU××**號小型轎車因操作不當將坐在道路東側路邊石上的原告楊佳琦撞傷。被告孟繁藝無證駕駛且交通事故后逃逸。
2、孟繁藝所駕駛的黑BU××**號小型轎車已在平安財險齊支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該車輛登記所有人為郭春梅。
3、請求判決由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傷殘賠償項下賠償11萬元,合計12萬元。剩余55,429.18元由孟繁藝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郭春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被告已經支付22,000.00元,實際再支付33,429.18元。
一審法院認為:
公民的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因健康權遭受損害,賠償權利人主張權利的,賠償義務人應予以依法賠償。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過錯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比例分擔責任”。現楊佳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傷,并不負事故責任,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對于原告損失,應首先在交強險范圍內理賠,不足部分由侵權人賠付。被告郭春梅雖不是肇事車輛的實際控制人,但作為車輛所有人,對車輛有管理義務,本案中,無機動車駕駛資格的孟繁藝駕駛被告郭春梅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郭春梅有管理不當的過錯,應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酌定由孟繁藝承擔80%的賠償責任,郭春梅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療費項下賠償原告楊佳琦10,000.00元,在傷殘項下賠償原告楊佳琦76,478.50元;
二、被告孟繁藝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楊佳琦醫療費、營養費12,826.31元;
三、被告郭春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楊佳琦醫療費、營養費3,206.58元;
四、駁回原告楊佳琦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系被上訴人孟繁藝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孟繁藝負事故全部責任,楊佳琦該事故無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之規定,應首先由平安財險齊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侵權人賠付。現上訴人楊佳琦主要上訴請求是增加賠付誤工費42736.32元及孟繁藝和郭春梅在交強險理賠范圍外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關于孟繁藝和郭春梅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問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郭春梅作為車輛所有人,對車輛有管理不當的過錯,一審判決郭春梅承擔2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關于上訴人主張誤工費問題,因其剛剛復員,在家等待就業期間受傷,客觀上影響了工作的機會和時間,而且上訴人是處于法定勞動年齡、具有勞動能力的人,因交通事故致傷而無法從事正常工作進而造成實際收入減少,應予得到賠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上訴人沒有固定收入,一審庭審及二審時請求按上一年度居民服務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其誤工費為28329.00元(124.25元/天×228天),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二審法院判決:
一、維持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鐵鋒區人民法院(2021)黑0204民初24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
二、變更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鐵鋒區人民法院(2021)黑0204民初24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療費項下賠償楊佳琦10,000.00元,在傷殘項下賠償楊佳琦104,807.50元。
律師意見: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之規定,即使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逃逸,承保該機動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也要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第三者的各項損失。值得注意的是本條法律規定交強險保險公司承擔的是賠償責任,保險公司無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但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的費用有權向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