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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與公司的關系及公司的民主管理
關于職工與公司之間的關系、職工在公司中的地位,以及公司的民主管理,《公司法》第17條、第18條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公司法》第17條規定:“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18條規定:“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
2019-09-27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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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員工不繳社保的申請,企業就可免責嗎?
“申請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貴司不要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 這是某員工交給所在企業的《不繳社保申請》中的一段文字。 企業日常經營中,有的企業主為節省開支,不愿為員工繳納社保,并要求員工向企業提交《不繳社保申請》;還有的員工為了盡量多拿現金報酬,要求企業不要為自己繳納社保。這種員工自愿或不自愿的不繳社保,企業能夠免除不繳社保的責任嗎? 答案是否定的。因為,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我國法律規定的企業的強制性義務,企業是不能逃避的。即便員工自
2019-09-26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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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執行擔保的審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4號)第五條之規定:“公司為被執行人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公司章程、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因此,申請執行人在遇到公司欲為被執行人提供執行擔保時,應要求該公司出具公司章程及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提供的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必要時,申請執行人應核實被執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的真實性,可到工商機關調取該公司的章程,或要求公司章程有公司蓋章、股東簽字。 我國《公司法
2019-09-25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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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的程序
我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該條法律規定
2019-09-24 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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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外投資
我國《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根據該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即對外投資。對外投資是公司在其本身經營的主要業務以外,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方式,或者以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方式向境內外的其他企業進行投資,以期獲得投資收益的經濟行為。 公司作為能夠自行承擔責任的法人,享有自主經營權,對外投資是公司發展的需要。公司的投資對象可以是其他有限責任公
2019-09-23 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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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子公司民事責任的承擔
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該條法律規定了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的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一、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因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人格與設立它的公司的人格是合二為一的。因此,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
2019-09-20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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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個公司的掛名法定代表人,如何規避法律責任?
現實中有不少這樣的情形,即公司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實際上并不擔任與履行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的任何職務與職權,與公司運行沒有實質關系,僅僅因為與公司實際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口頭或書面協議,充當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這種情形就是“掛名”公司法定代表人。 掛名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有兩種情形: 1、公司普通員工擔任法定代表人 :該掛名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上班,但是一般的員工。 2、非公司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 :這是比較常見的情形。掛名
2019-09-19 20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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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
我國《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據此,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以公司名義從事的行為,視為公司的行為,應由公司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但在某些法定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可能會就公司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種情況下,一般是法定代表人的行為違法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許多法律風險,即需要對某些行為承擔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
2019-09-18 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