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行為存在過錯,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王繼超與順義區婦幼保健院等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13民初1678號
案情簡述:
1原告王繼超患有腦癱、癲癇。2019年1月24日,原告王繼超懷孕足月由順義區婦幼保健院行剖宮產產下一男嬰。
2、王繼超在順義區婦幼保健院產子后送入病房后突然呼吸心跳驟停,雖經當時在場的醫護人員緊急搶救,原告仍陷入深度昏迷,并于原告情況暫時穩定后轉到第二被告北京市順義區醫院處ICU,原告至今處于植物人狀態。
3、順義區婦幼保健院的醫療行為與王繼超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過錯程度(現規定稱原因力)為主要責任。未發現順義區醫院對王繼超的診療行為存在醫療過錯。
法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之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就婦幼保健院、順義區醫院的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因果關系及過錯程度,以及護理依賴、護理人數評定,護理、營養、誤工期評定,經北京公大弘正醫學研究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并出具鑒定結論,本院予以采信。根據鑒定意見,婦幼保健院對被鑒定人王繼超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其過錯與王繼超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過錯程度(原因力)為主要責任,順義區醫院的醫療行為符合診療規范,未發現過錯。故,本院酌定婦幼保健院對王繼超合理損失承擔70%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一、被告北京市順義區婦幼保健院(北京兒童醫院順義婦兒醫院)賠償原告王繼超各項損失共計七十一萬四千七百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
二、駁回原告王繼超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延續原《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因醫療行為受到的損害,不論是醫療機構本身的過錯還是因為其醫務人員的過失,最終的賠償責任都是由醫療機構對外承擔。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