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墨加貿易協定下美國與加拿大的乳品貿易之爭
《美墨加貿易協定》(USMCA)的簽訂,旨在規范部分商品在北美大陸各國之間的交易方式。然而,美國與加拿大之間關于乳品的貿易問題,成為了USMCA生效后處置的首起締約國之間的爭議事項。
一、美國與加拿大的乳品貿易之爭
USMCA項下的一個重點議題是加拿大乳制品市場的對外開放,即加拿大承諾向美國開放其國內的乳品消費市場,包括但不限于牛奶、黃油、奶油和奶酪等。但是在USMCA生效后,加拿大依舊保留了部分乳品的關稅配額制度,這便是引發美加爭議的關鍵所在:加拿大關于乳品進口的關稅配額分配,是否與其簽訂USMCA的承諾相悖。為此,根據USMCA第31章的條款,在兩國協商無法取得合適的解決方案的前提下,美國于2021年5月申請組成仲裁小組就相關問題進行審查。
二、USMCA條款的不同解讀
美加兩國的乳品爭議圍繞USMCA下部分條款的釋義,包括第3.A.2.4(b)款、第3.A.2.6(a)款、第3.A.2.11(b)款、第3.A.2.11(c)款和第3.A.2.11(e)款以及USMCA項下的加拿大關稅附表展開。美國方面認為,加拿大將乳品的關稅配額分配給加拿大乳品生產企業的做法,實質上限制了美國乳品商可選擇的貿易對象;且加拿大政府單方面將配額保留給特定對象的做法,違反了限制了USMCA項下第3.A.2.11(b)款“禁止單方設立任何配額比例”的規定。另一方面,根據加拿大政府提交的書面意見,其設立的乳品進口關稅配額制度意在避免超量進口并擾亂其國內乳品的生產周期計劃;此外,加拿大認為每項關稅配額下至少存在一個非特定貿易對象,并不涉及限制乳品貿易,也不存在與USMCA項下第3.A.2.11(b)款不符的情形。
三、美國贏得其與加拿大的乳品貿易仲裁
基于《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解釋通則,對于USMCA爭議條款解釋仍以文本主義為主,通過詞句的本意(如字典中的詞源)為基礎,結合上下文及條款設立的目的和效果進行含義判斷。為此,仲裁小組最終認為加拿大預留關稅配額給特定貿易對象的行為未得到貿易國的同意,即加拿大的做法,實質上限制了美國企業獲取加拿大進口乳品配額,此舉違反了USMCA條款制定的本意。
四、USMCA與加拿大乳品管理制度存在沖突
簡言之,美加之間的乳品貿易之爭,因加拿大的進口貿易限制及乳品供應管理制度引發。加拿大對于存在關稅配額的商品進口采取進口許可制度,即加拿大政府在進口分配額方面有自主選擇和裁量權力。這導致只有獲得有效進口許可的經營者才有資格進口特定商品,而乳品的關稅配額多由加拿大食品加工企業持有。此外,加拿大對于其國內乳品生產采取特殊的供應管理制度,即限制產量、價格管控和進口管控,以保障加拿大乳品的質量標準及國內乳品生產者的經濟效益。加拿大所建立的乳品供應管理制度,直接導致其貿易伙伴國家出口乳品、進入加拿大國內消費市場的交易難度。
本文作者:張旭晟,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 中國毒理學會毒理學家 (D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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