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禁限塑令”下的使用“偽”可降解塑料袋被罰
近期,一餐飲企業因提供外賣服務中使用含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被行政處罰經諸多媒體報道,可見在我國新“禁限塑令”持續推行期間,企業仍應高度重視塑料制品的選用。
一、避免“偽”可降解塑料制品
根據此次事件的行政處罰書,企業應正確認識“不可降解塑料”的含義。嚴格來說,塑料制品中含有PE、PP、PS、PVC、EVA、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則無論其中是否添加了任何可降解材料(如PLA/PBAT/PHA/St等),均被視為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若處于我國各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城市建成區的企業目前仍在選用此類“偽”可降解塑料制品,或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而面臨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風險。為此,建議及時主動更換前述“偽”可降解塑料制品。
二、關注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辦法的更新
根據商務部2022年1月發布的最新信息,《商務領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報告管理辦法》已完成二次征求意見,預計相關回收報告辦法的具體要求將有所調整和更新。根據現行的回收報告要求,各經營者需每半年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一次,未按規定報告者,或面臨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2022年塑料污染治理階段性目標
根據《上海市關于進一步加強塑料污染治理的實施方案》,至2022年底,本市范圍內將全面禁止銷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產品;前述日化產品已于2020年底在本市范圍內禁止生產。另外,集貿市場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的情形將通過2022年被進一步的規范和限制,并于2023年底全面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除了商務領域的禁限塑目標外,本市塑料廢棄物的填埋量也將于2022年歸零。
各市場主體在我國加強塑料污染治理方面其他注意事項,可參考往期《新“禁限塑令”下經營者選用塑料制品的要點提示》和《新“禁限塑令”推行期間的經營者和政府面臨的法律風險》。
本文作者:張旭晟,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 中國毒理學會毒理學家 (D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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