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注銷登記時,清算組千萬別隨便編制清算報告了事! | 公司清算
公司注銷 VS 清算報告
根據(jù)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解散,應當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制作清算報告報公司登記機關。如果清算報告未依法定程序進行,清算組成員(股東)要承擔什么責任呢?
目 錄
一、清算組編制虛假清算報告注銷公司案例再現(xiàn)
二、法院關于清算組編制虛假清算報告注銷公司案例裁判要點
三、律師關于有限公司注銷時清算報告出具之意見建議
一、清算組編制虛假清算報告注銷公司案例再現(xiàn)
1. 2013年3月8日,某達公司與某商業(yè)銀行簽訂《流動資金最高限制余額借款合同》,約定某達公司向某商業(yè)銀行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8日至2014年3月7日。原告陸某曄、被告曹某強、被告某靜、姚某華、黃某冰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日之次日起二年。
2. 借款到期后,某達公司未能歸還某商業(yè)銀行借款本息,某商業(yè)銀行起訴至法院,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結案。在執(zhí)行過程中,原告作為保證人代某達公司償還了借款本息55萬元。
3. 某達公司系曹某強、某靜于2010年4月9日投資150萬元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2013年7月1日,某達公司成立了以曹某強為負責人的清算組,組員包括某靜等,對公司進行清算。2013年7月31日,某達公司在《某某晚報》刊登公告,要求公司債權人向公司清算組申報債權。2013年11月4日,清算組出具清算報告,載明:……償還債務4434元、剩余凈資產(chǎn)(實物)9126元,曹某強分配得7300元、某靜分配得1825元。2013年11月20日,工商局根據(jù)某達公司的申請核準注銷了該公司。
4.原告陸某曄訴稱:兩被告作為某達公司的股東,于2013年11月20日未依法履行清算程序,即編制虛假的清算報告,申請注銷了某達公司,造成原告擔保債權損失。請求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損失55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5. 一審判決:被告曹某強、某靜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陸某曄55萬元。某靜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一審:(2015)泰靖民初字第1929號
二審:(2015)泰中民終字第01282號
二、法院關于清算組編制虛假清算報告注銷公司案例裁判要點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曹某強、某靜作為某達公司的清算組成員,未按法律規(guī)定履行清算通知義務。
曹某強作為清算組負責人在公司注銷登記表以及清算報告中明確公司的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然此時某商業(yè)銀行對某達公司享有的200萬元債權尚未到期。某靜作為某達公司股東,其在清算報告以及表決清算報告的股東會決議上簽字,應認定清算組實施了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的行為,且曹某強和某靜主觀上存在過錯。
曹某強和某靜在某達公司清算時未能通知某商業(yè)銀行及時申報債權,導致在某商業(yè)銀行對某達公司享有的債權到期時無法實現(xiàn),進而導致陸某曄作為擔保人承擔了擔保義務歸還了某商業(yè)銀行借款55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十九條明確了欺詐注銷情形下清算義務人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現(xiàn)陸某曄要求曹某強、某靜對某達公司該債務承擔賠償責任,依法予以支持。
三、律師關于有限公司注銷時清算報告出具之意見建議
當前,公司注銷非常常見,且注銷手續(xù)相對簡單。但越是簡單,股東們在注銷自己的公司時越要依法進行,否則,將可能導致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本律師結合本文案例,對注銷有限公司的相關事項,尤其是清算報告的出具,提出如下意見與建議。
1.公司清算要依法定程序進行
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有限公司的清算程序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規(guī)定。公司股東欲注銷公司時,應依法進行清算。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清算組要根據(jù)公司規(guī)模和營業(yè)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但光公告還不算進到了通知義務。對于已知債權人,清算組必須將清算事宜書面通知。通知債權人和在報紙上公告是清算組均應當履行的義務,而不能二選一履行。企圖通過公告而注銷公司、規(guī)避債務,是掩耳盜鈴的行為。
2.清算報告必須真實有效
公司登記機關在注銷公司前,要求公司清算組提交清算報告。登記機關對清算報告只作形式審查,且要求清算組負責人在清算報告上簽字確認。但這并不代表清算組(股東)可以隨便出具清算報告了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公司股東未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此,清算組必須依法清算,并出具真實有效的清算報告。
3.清算組出具虛假清算報告注銷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
有限公司的股東以認繳出資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是一般情形。特殊情形下,股東因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可刺破公司面紗,對公司的法人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予以否定。
本案中,股東(清算組)出具虛假清算報告注銷公司,侵犯了公司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此時,原股東并非只在其出資范圍內(nèi),或者公司剩余財產(chǎn)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而是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且股東(清算組成員)對債權人的損失共同承擔責任。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nèi)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nèi)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nèi),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一百八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chǎn)。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
第十一條 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jù)公司規(guī)模和營業(yè)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chǎn)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jīng)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chuàng)始合伙人、律師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chuàng),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nèi)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