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實施以后,合同無效規定對比
1、原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主要有: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合同法解釋一》(1999年12月29日實施)
第十條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合同法解釋二》(2009年5月13日實施)
第十四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第15 條正確理解、識別和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中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關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維護以及市場交易的安全和穩定。人民法院應當注意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之規定,注意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其效力。
2、《民法典》實施以后,合同無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由以上對比可以看出,《民法典》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有:
1、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4、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5、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對于原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情形有所改變,原合同法中的部分無效的情形未包含在民法典中,那么是否意味著這些未包含在民法典中無效情形的規定就不會導致合同無效?
本律師認為,其實不然,民法典中雖然未將原合同法中的合同無效情形窮盡,但其實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原則,已經將原合同法中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全部包含在內,并且在實踐中的運用更為廣泛,并不局限于原合同法中規定的這幾條。隨著社會生活的日新月異的變化,法律不可能窮盡無效的各種情況,后續可能會出現的新情況,只要是違反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都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風俗,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本文作者:邱揚成,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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