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造成損害,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吳定剛、吳孟英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日期: 2021-03-11
法院: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0326民初5520號
案情簡述:
1、平陽縣人民檢察院在吳定剛、吳孟英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案件中發現二被告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兩人共捕獲鳥類39只,江西百信司法鑒定中心對二人非法獵捕的鳥類作出鑒定,并出具《司法鑒定書》,該鑒定報告載明:39只鳥類中1只為斑頭鵂鹠,活體,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二級名錄,屬于國家重點保護二級動物,基準價值為15000元;其余38只為白眉鶇,1只為活體,37只為死體,屬于浙江省一般保護動物,基準價值為11400元。
法院認為: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具有提起本案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被告吳定剛、吳孟英非法獵捕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二級名錄的斑頭鵂鹠及浙江省一般保護動物白眉鶇,侵害了野生動物資源,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連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綜上,平陽縣人民檢察院訴請被告吳定剛、吳孟英連帶賠償生態資源損失費用11100元,并確定在溫州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吳定剛、吳孟英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按缺席處理。
法院判決:
一、被告吳定剛、吳孟英連帶賠償生態資源損失費用11100元,該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平陽縣人民檢察院交付,由平陽縣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置;
二、被告吳定剛、吳孟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溫州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文本內容需由本院審定)。
律師意見:《民法典》第1229條規定了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給他人造成損害,侵權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其中這個“他人造成損害”不僅僅包括公民個人、法人等明確個體的利益,也包括社會公共利益,侵權人均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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