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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各方合作經營已成立的公司的合同是合伙合同嗎? | 公司糾紛

合伙糾紛 VS 公司糾紛

 

實踐中經常出現當事人與已成立的公司的股東簽訂合同,約定合作經營公司。那么,這種行為的性質是各方以已成立的公司為平臺合伙經營項目,還是當事人加入公司成為公司股東呢?

 

 

一、約定合作經營已成立公司糾紛案例再現

二、人民法院關于合作經營已成立公司糾紛案件裁判要點

三、律師關于合作經營公司相關之意見建議

 

一、約定合作經營已成立公司糾紛案例再現

   

 1. 2018728日,胡某某與李某某、雷某某簽訂《股份合作協議》一份,協議約定三方共同出資并在江北工商局正式注冊成立重慶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股份分配為甲方占50%、乙方占30%、丙方20%,公司收益按年核算分配。

2. 《股份合作協議》約定甲方、乙方、丙方分別出資37萬元、22萬元、15萬元,以及各方責任及權利。協議約定,合同自三方簽字之后生效,如任一方決定中途退出,另外雙方有優先接受其股份的權利,如果無法接受其退出的股份,決定退出的一方可以再另外找尋其股份接受方并經股東會同意通過,如果決定退出的這一方無法找到其股份的接收方,則不能退出。同日,胡某某向李某某賬戶轉款15萬元。

3.此后,胡某某與李某某、雷某某之間產生爭議,2018814日,胡某某與雷某某微信溝通中提到“我們股份變更的事你記得盡快整了哦”“網上查起還是李某某和他老婆的”。201891日,胡某某在與雷某某的溝通中明確表示其要退股。

4. 重慶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于2013116日成立,登記股東為李某某及案外人曹某,李某某占股40%,曹某占股60%,李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雷某某舉示的《重慶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顯示,曹某于2017628日分別與李某某、雷某某簽訂協議,向李某某轉讓10萬元的股權,向雷某某轉讓20萬元的股權。曹某對于胡某某與李某某、雷某某間的協議知情且無異議。

5. 胡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解除《重慶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協議》、李某某、雷某某退還出資15萬元。胡某某認為,各方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該爭議系與合伙有關的糾紛,不是與公司有關的爭議。三人的真實意圖明顯是三人合伙,對外以重慶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營。而某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一無書面授權許可、二未變更股東、三未簽訂與協議三人的合作協議,協議三人自行決定“共同經營”公司無實際履行之可能。經胡某某多次催告,李某某、雷某某均未實際履行任何出資義務,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胡某某可以依法申請解除合同、返還出資。

6.法院判決:一審法院駁回胡某某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駁回胡某某上訴,維持原判。

 

二、人民法院關于合作經營已成立公司糾紛案件裁判要點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股份合作協議》明確約定三方合作經營的是重慶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協議同時約定了胡某某、李某某、雷某某三方的出資、占股、收益及公司費用的分擔比例,以及各方在重慶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營中的權利和義務,本案案由定性為與公司有關的糾紛。胡某某與李某某、雷某某簽訂《股份合作協議》的真實目的并非是注冊成立重慶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而是三方共同經營重慶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并據此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案涉協議并非缺乏實際履行的可能性。現重慶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仍處于正常經營的狀態,故胡某某要求判決解除《股份合作協議》、返還出資并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三、律師關于合作經營公司相關之意見建議

 

在日常實踐中,經常發生幾個自然人或公司簽訂合同,約定合作經營某公司。那么,各方簽訂的這份合同到底是什么性質的合同呢?各方的權益如何保護?筆者根據實踐經驗,結合本文案例,特提出如下意見與建議。

1.合同須明確約定各方權利與義務

判斷合同的性質,不能光憑合同名稱,還得看合同約定的內容。合同性質是由合同內容決定的。我們在簽訂合同時,根據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在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權利與義務。這樣,無論合同是什么名稱,各方簽訂的是什么性質的合同,一般就可以確定了。比如本文案例中的協議,胡某主張其為合伙協議,但協議內容確約定股東的權利與義務,雖然公司在各方協議簽訂前已經成立,但協議是胡某入股公司、成為公司股東,協議不是合伙協議,而是入股公司的協議。

2.一旦為股東合資性質的合同,則合同各方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退股

有限公司的股東非經法定程序,是不能退股的,否則,將構成抽逃資本。因此,一旦各方之間簽訂的合同性質為入股公司的合同,則不能適用合同法/民法典關于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進而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出資的法律規定。從本文案例來看,各方簽訂的協議實為入股已成立的公司、成為公司股東的協議,胡某認為其他股東沒有出資,故其有權解除合同并退股,這一主張沒有法律依據。從法律上來說,如其他股東確實沒有按約定出資,則胡某只能主張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如其退股,則必須經股東會通過后,公司依法履行減資程序,才能實現。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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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