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以上侵權人對環境造成污染,各方如何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范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魏艷、姜乃成濫伐林木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1021刑初9號
案情簡述:
1、2017年春季、冬季,被告人姜乃成、魏艷在未經林業部門批準的情況下,私自砍伐其承包的吉洞峪滿族鄉禮備溝村8組“汪嶺溝”的林木。砍伐后,林木被用于燒火。
2、姜乃成、魏艷濫伐林木的地點位于吉洞峪,為國家公益林,主要樹種柞樹,面積0.9168公頃,蓄積19.68立方米,株數834株。
3、經林業部門核實,該濫伐地塊屬于天然萌生更新,沒有進行補植補種。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應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3倍的樹木,即834株×3=2502株。補種樹種為2年生柞樹,補種株樹2502株,栽植株行距為2.0米×2.0米。補種苗木費:每株1.0元,即1.0元×2502株=2502元;栽植工時費:每株1.0元,即1.0元×2502株=2502元;清場費用:每公頃3600元,即3600元×0.9168=3300元;栽植費用合計8304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姜乃成、魏艷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私自砍伐林木,數量較大,其二人的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依法應予懲處。遼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應予支持。案后,被告人姜乃成、魏艷被抓獲歸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對其二人可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姜乃成、魏艷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積極繳納罰金,無前科劣跡且審前調查評估意見符合社區矯正條件,對其二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二被告人未經林業部門批準,擅自砍伐國家公益林,致使林業生態資源遭到破壞,侵害了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除應受到刑事處罰外,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遼陽縣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姜乃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魏艷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判令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姜乃成、魏艷依法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8304元。
四、判令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姜乃成、魏艷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省級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五、作案工具打場機一臺依法沒收。
律師意見:
兩個以上侵權人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是共同侵權,無法區分責任大小的,應當共同承擔;如果能夠根據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范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責任大小的,則按責分配侵權責任。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