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還可適用公司解散訴訟嗎? | 公司解散
行政強制解散 VS 判決解散
有限公司因未參加企業年度檢驗,被工商部門吊銷了營業執照。這種情況下,還需要再經過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嗎?
目 錄
一、有限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再行公司解散訴訟案例再現
二、法院關于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再行公司解散訴訟案例裁判要點
三、律師關于有限公司解散之意見建議
一、有限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再行公司解散訴訟案例再現
1.2000年1月陜西某某稅務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稅務師公司)籌備成立,王某云等54人各出資1萬元,共計54萬元,以×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職工家屬委員會的名義與王某法簽訂協議書,委托王某法作為名義出資人投資該公司。
2.2000年2月25日某某稅務師公司注冊成立,由王某法擔任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69萬元。
3.2005年6月8日,某某稅務師公司因連續二年以上未參加企業年度檢驗,被工商局吊銷了營業執照。王某云等2005年11月30日以此為由,訴至法院,請求解散某某稅務師公司并依法清算。
4.法院一審裁定駁回王某云等54人的起訴。王某云等54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二、法院關于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再行公司解散訴訟案例裁判要點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被行政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是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有限責任公司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而解散的,股東作為清算義務人即應組織對公司進行清算。當事人再以此為由訴請人民法院判令解散公司的,屬對公司的重復解散。況且,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工商機關已變更了對某某稅務師公司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決定,重新給其頒發了營業執照,王某云等54人訴請解散某某稅務師公司的訴因也因此已經消滅。故作出了如上判決。
三、律師關于有限公司解散之意見建議
關于公司解散,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可以提起公司解散之訴,但這要符合進行公司解散之訴的法律規定的情形。本案中股東的公司解散之訴,并不符合法律規定,故被法院依法駁回。本律師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結合本文案例,特對公司解散作如下分析,供諸君參考。
1.公司解散類型
關于有限公司的解散,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可分為三種,即合意解散、行政強制解散、法院判決解散。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屬于公司的合意解散。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屬于公司的行政強制解散。
有限公司陷入僵局時,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東,可向法院起訴解散公司,是為公司的法院判決解散
2.分清公司解散之訴和清算之訴
對于合意解散及行政強制解散的情形,如公司相關人員不進行清算,股東不能重復提起解散之訴,股東可以提起清算之訴。因此,實踐中,要區分公司解散之訴和公司清算之訴,二者不能混淆。
3.公司解散之訴的條件
當事人起訴解散公司,除應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外,還應同時滿足《公司法》規定的如下條件:
(1)是該公司股東,且持股或合計持股百分之十以上;
(2)起訴時公司已陷入僵局,即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3)當事人用盡了公司內部的救濟手段。
4.隱名股東無權提起公司解散之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起訴的原告,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這一規定,本律師認為,隱名股東因與起訴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因此,不具有公司解散之訴的主體資格。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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