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轉售價格限定條約在醫藥產品領域的處罰分析
近來,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相繼對多家制藥公司開展反壟斷調查與執法行動,針對藥品和醫療器械產品維持最低轉售價格(RPM)的縱向價格壟斷行為,均予以了高額的行政處罰。這些案例主要涉及《反壟斷法》在執法實踐中的適用以及RPM行為排除壟斷行為的判斷標準。
一、法律依據
《反壟斷法》第十四條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典型案例
2008年至2020年期間,A公司進口經營多款醫療器械產品,采用轉售模式,通過書面及口頭方式向交易相對人要求涉案商品價格不能低于A公司制定的建議指導價的一定比例,并對各交易相對人實施價格管控措施。后執法機構接到案件線索并開展執法調查。
行政處罰意見摘要:構成排除、限制市場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A公司的涉案商品是行業內的標桿產品,銷售額和銷售量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因此,A公司及其涉案商品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優勢地位,交易相對人對A公司及其涉案商品具有一定的依賴性,議價能力不足。在限定交易相對人授權銷售區域的基礎上,A公司通過禁止低價竄貨、處罰交易相對人等措施進一步加強壟斷協議的實施效果,不僅排除、限制品牌內的價格競爭,還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不同品牌之間缺乏價格競爭的動力。
涉案商品屬于價格相對較高、群眾費用負擔較重的高值醫用耗材。經對比,結果顯示A公司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導致交易相對人銷售給醫院的價格在5年甚至10年的時間內一直維持在較高的水平,未曾有過降價,使得終端消費者難以分享價格競爭帶來的利益,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故決定(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二)對A公司處本機關立案調查的上一年度(2020年)中國境內銷售額3%的罰款。
三、縱向價格壟斷優先適用違法推定
A公司的申辯理由主要為(1)RPM條約在《反壟斷法》出臺前之前即存在于各轉售協議中作為辯解理由,主張已過追溯時效;(2)所實施的價格管控措施未有效實施,且效果微弱。但是,上述理由均不滿足《反壟斷法》第15條的豁免情形,無法排除形成壟斷的違法推定。根據《反壟斷法》第46條,對于壟斷行為的處罰基準為上一年度銷售額1-10%。在無法排除構成壟斷行為的情形下,企業可通過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降價、及時整改和消除影響等滿足從輕處罰的情形,爭取處罰裁量幅度內的下調。
反壟斷執法日益成為監管部門的重點關注領域。市場主體宜及時開展自身合規審查,避免經營行為中涉及直接或間接RPM的政策或合同條款。
本文作者:張旭晟,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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