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桌喝酒、被判承擔死者部分賠償責任
案例:
徐某、吳某分別是吳某闖母親、兒子。2020年4月12日,吳某美打電話邀請閆某拯、牛某某等人中午到“群主家”飯店吃飯,中午11時47分許,吳某闖騎摩托車到達飯店,同隨人員有吳某美、王某某,后吳某闖又騎摩托車將閆某拯接到飯店,牛某某、鄭某某也陸續到達飯店。聚餐期間,吳某闖、吳某美、王某某、閆某拯、牛某某、鄭某某均有喝酒行為,鄭某某在散席前提前離開。散席后,吳某美、王某某、閆某拯、牛某某在飯店旁邊的麻將室共同打麻將。吳某闖因有事告知正在打麻將的吳某美其要離開后,便無證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沿洞山東路由西向東行使至洞山東路“安徽百木家居”公交車站路段,因操作不當,車輛刮碰到右側路巖石及綠某帶后側翻,致使吳某闖受傷。吳某闖受傷后于2020年4月12日至4月27日在淮南東方醫院腫瘤醫院搶救治療,后吳某闖家屬放棄治療,吳某闖于2020年4月27日出院回家,于2020年4月30日死亡。吳某闖治療期間,徐某、吳某共花費醫療費86659.53元,其中吳某美繳納了10500元。2020年4月26日,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大通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某闖無證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未戴頭盔、操作不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爭議焦點:
一、聚餐時吳某闖有無飲酒行為;
二、吳某闖自身是否存在過錯,與吳某美等人之間的賠償責任如何認定劃分;
三、徐某、吳某的各項賠償請求能否支持。
法院認為:
一、關于聚餐時吳某闖有無飲酒行為。庭審中,閆某拯、牛某某均稱自己喝了白酒但沒有注意吳某闖是否喝酒。一審法院認為,作為同桌喝酒之人,對吳某闖是否喝酒沒有注意,不符合常理,且吳某美庭審中稱吳某闖喝了兩瓶啤酒。結合監控視頻,吳某闖在聚餐期間應有飲酒行為。
二、關于吳某闖自身是否存在過錯,與吳某美等人之間的賠償責任如何認定劃分。一審法院認為,吳某闖未能自行約束和控制飲酒,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明知酒后駕駛機動車存在的危險性,但其卻未盡自身安全注意義務,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導致其受傷,并在放棄治療回家三天后死亡,而且徐某、吳某并無證據證明吳某美等人存在強行或過度勸酒的行為。因此,吳某闖對自身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吳某美等人在聚餐中雖不存在勸酒行為,但作為成年人應當知道飲酒對于人身具有危害性,但均未進行有效的勸阻。當吳某闖告知吳某美其要走的時候,與吳某美共同打麻將的閆某拯、牛某某、王某某應該知情,但均未能有效勸阻,未盡到安全防范和照顧義務。其中,吳某美作為宴請人,其應比其他人盡更多的注意義務。因此,酌定吳某美承擔3%的賠償責任,閆某拯、牛某某、王某某各承擔2%的賠償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庭審中,吳某美、閆某拯、牛某某均否認認識陳浩,且徐某、吳某所提供的視頻僅能說明吳某闖在飯店門口與一年輕人有交談行為,并不能證明吳某闖與陳浩同桌飲酒,故其要求陳浩承擔賠償責任的證據不足,不予支持。閆某拯提出吳某闖又到隔壁酒桌二次喝酒,因未向法院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故不予采信。
三、徐某、吳某的各項賠償請求能否支持。對于徐某、吳某的損失:醫療費86659.53元,有醫藥費發票、病歷印證,予以認定,但吳某美繳納的10500元應從其承擔的賠償款中扣除。徐某、吳某主張的死亡賠償金750800元、喪葬費37188元、被撫養人生活費95128元(吳某71346元+徐某23782元)、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合理費用5000元,均未超出法律規定,予以認定。上述損失合計974775.53元,由吳某美賠償29243.27元(974775.53元×3%),但吳某美繳納的10500元應從中扣除,王某某、閆某拯、牛某某各賠償19495.50元(974775.53元×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根據本案案情,酌定精神撫慰金15000元,由吳某美賠償5001元,王某某、閆某拯、牛某某各賠償3333元。綜上,吳某美承擔賠償費用34244.27元(29243.27元+5001元),扣除其繳納的10500元醫療費后,還應賠償23744.27元;王某某、閆某拯、牛某某各承擔賠償費用22828.50元(19495.50元+3333元)。
法院判決:
一、吳某美賠償徐某、吳某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合理費用、精神撫慰金合計23744.27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閆某拯、牛某某、王某某各自賠償徐某、吳某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合理費用、精神撫慰金合計22828.50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陳浩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駁回徐某、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文作者:邱揚成,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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