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園的動物致人損害由誰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2021)京0119民初8679號劉某1與北京青山園旅游發展有限公司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述:
1、2021年5月9日,原告到被告處游玩。原告在被告處購買喂養動物的食材,并在被告劃定的范圍內喂駱駝,但因圈養駱駝的圍欄稀疏,駱駝將頭頸部伸出圍欄將原告咬傷。
2. 原告先后花費醫療費4576.35元,其中被告墊付2657.35元。
法院認為: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結合雙方對事發時的陳述,原告在被告劃定的區域內喂養駱駝,駱駝將頭頸伸出咬傷原告,原告及其監護人并無過錯,被告對原告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關于原告主張的醫療費4576.35元,原、被告提供了相應的醫療票據及支付憑證,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1600元及被告墊付的交通費134元,原告對此進行合理的說明,且被告亦提供相應的票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監護人陪同就醫的誤工費3000元,原告亦作出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的誤工證明,被告對此不持異議,本院予以支持。雙方同意對被告已經墊付的費用進行扣除,本院一并作出處理。
法院判決:北京青山園旅游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劉某1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共計3890元。
律師意見:民法典第1248條系原侵權責任法第81條演變而來,基本沒變化。動物園作為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不承擔侵權責任的的條件是動物園盡到管理職責。而不是一定要證明侵害后果是因為被侵權人存在重大過失和故意導致的,才能不承擔侵權責任。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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