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配方及制造方法的專利有效性判斷
隨著食品原料及制造方法的日益更新和發展,消費者可以選擇的食品類型和創意產品越來越多。與此同時,食品企業為了長遠發展,愿意通過申請專利的方式保護其研發成果。然而,若企業未充分理解專利的必備屬性要求,即使申請了相關專利保護,仍可能因第三方的專利挑戰而無效。
一、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二、典型案例
A公司早年申請了一項發明專利,包括2項權利要求,即保護一種非氫化植脂奶油和其制造方法。后該專利遭到B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經復審宣告專利的權利要求全部無效。A公司遂向法院提出撤銷無效決定,并要求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做出決定。
一審法院判決摘要: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
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在證據1教導的成分及比例范圍并結合公知常識作出的具體選擇,但本專利并未證明上述選擇具備意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因此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權利要求1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其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
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證據4公開的技術方案的基礎上結合本領域常規知識以及證據1,從而得到權利要求2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權利要求2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其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
二審法院判決摘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本專利是否具有創造性。相對于證據1,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為提供一種相對具體的非氫化植脂奶油。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記載的技術方案,屬于在大范圍的組合物范圍內并結合公知常識作出的具體選擇,且這種選擇并未取得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據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不具備創造性。
對于權利要求2的創造性,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證據4公開的技術方案的基礎上結合本領域公知常識以及證據1,得到權利要求2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故本專利權利要求2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三、專利具有創造性的實質判斷
專利復審對一項發明專利是否具有創造性的判斷,著重于考量專利是否能帶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如果被復審發明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僅僅通過合乎邏輯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試驗可以得到的,則該發明是顯而易見的,應視為技術改良;因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也無法受到專利法的保護。
本文作者:張旭晟,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