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出口轉內銷須辦理產品注冊備案
近年來因新冠疫情的持續影響,全球經濟進入下行趨勢,對我國各類產品出口造成了一定的影響。部分生產企業為了消化庫存,通過出口轉內銷的方式回籠資金。但是,如化妝品等需要上市前注冊備案的產品在進行出口轉內銷的過程中應關注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否則易因未實施注冊備案工作而面臨行政處罰乃至刑事犯罪。
一、法律依據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特殊化妝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后方可生產、進口。國產普通化妝品應當在上市銷售前向備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進口普通化妝品應當在進口前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10年內不予辦理其提出的化妝品備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終身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生產經營或者進口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
二、典型案例
A地執法人員對位于B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在成品倉和留樣間發現名稱為CW的頭發增長液,該產品備案有注明僅供出口,包裝為全英文標注,產品描述有:抗脫發和頭發增長、適合所有類型的脫發。B公司稱該產品專供出口的防脫產品,未在我國進行化妝品注冊,但B公司通過網絡平臺進行了產品銷售。A地執法人員遂依法開展立案調查。
行政處罰意見摘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經查明,B公司為化妝品生產企業,共灌裝生產CW的頭發增長液240支,在網絡銷售平臺上共銷售74支,無召回產品。經核算,經營上述化妝品的違法所得為1098.24元,總貨值為1098.24元。
當事人經營未經注冊的特殊用途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根據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決定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1098.24元;對當事人經營未經注冊的特殊用途化妝品的行為處罰款60000元。罰沒款共計61098.24元。
三、化妝品企業須履行注冊備案義務
化妝品生產企業作為受托生產企業,通常不會作為國內化妝品注冊人或備案人。為此,生產企業可能忽視了我國現行化妝品監管要求,進而產生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因此,生產出口化妝品的受托人應全面掌握相關法規規定,尤其是特殊化妝品在我國境內的流通必須以完成產品注冊為合法上市條件。
本文作者:張旭晟,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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