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份額變更后未作變更登記的,效力如何? | 合伙企業法
份額轉讓 VS 變更登記
作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你持有的合伙份額如果轉讓后,是否需要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呢?如沒有辦理變更登記,會有何種法律后果呢?
目 錄
一、合伙份額轉讓后未辦理變更登記案例再現
二、法院關于合伙份額轉讓后未辦理變更登記案例裁判要點
三、律師關于合伙份額轉讓及變更登記之意見建議
一、合伙份額轉讓后未辦理變更登記案例再現
1.某某畢方于2020年11月26日在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2021年6月2日企業進行了變更登記,寧波某某認繳出資額10萬元、出資比例為0.0122%、承擔責任方式為無限責任、繳付期限為2030年10月31日前、出資方式為貨幣,某某元封認繳出資額40000萬元、出資比例48.9890%、承擔責任方式為有限責任、繳付期限為2030年10月31日前、出資方式為貨幣,湖州某某認繳出資額10萬元、出資比例為0.0122%、承擔責任方式為無限責任、繳付期限為2030年10月31日前、出資方式為貨幣,孟某坤認繳出資額41631萬元、出資比例為50.9865%、承擔責任方式為有限責任、繳付期限為2030年10月31日前、出資方式為貨幣。
2.寧波某某、湖州某某、某某元封、孟某坤簽訂《補充協議(二)》,約定各方對合伙企業的實際出資總額為418602908元,2022年8月12日,某某畢方出具全體合伙人認繳(實繳)出資確認書,載明合伙人出資繳付情況如下:寧波某某實繳出資10萬元,出資比例0.02%;湖州某某實繳出資10萬元,出資比例0.02%;某某元封實繳出資27300萬元,出資比例65.22%;孟某坤實繳出資14540.2908萬元,出資比例34.74%。
3.法院在審理(2022)浙0681民初4781號王某與孟某坤、裘某圓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中,根據王某的申請,于2022年4月1日作出(2022)浙0681執保520號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凍結孟某坤、裘某圓所有的價值人民幣185081506.85元的財產。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明確“協助凍結孟某坤持有的某某畢方41631萬元出資額,凍結期限三年,自2022年4月2日起至2025年4月1日止。”
4.某某元封提出執行異議。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2)浙0681執異51號執行裁定書,駁回某某元封、寧波某某的執行異議請求。寧波某某遂提起本案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審判決駁回寧波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法院關于合伙份額轉讓后未辦理變更登記案例裁判要點
寧波某某主張根據某某畢方四合伙人簽訂的《補充協議(二)》,合伙人對某某畢方的出資總額由81651萬元變更為41860.2908萬元,某某元封出資額變更為27300萬元,孟某坤出資額變更為14540.2908萬元,故要求確認登記在孟某坤名下的某某畢方50.9865%出資份額中的0.0059%屬于寧波某某所有,并要求排除執行。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案外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四)股權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登記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判斷;。.。”。《合伙企業法》第十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某某畢方各合伙人于2021年6月21日簽訂《補充協議(二)》,約定變更出資總額及各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比例,各合伙人實繳出資于2021年10月11日完成。故某某畢方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最遲應在2021年10月26日前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而一審法院作出財產保全裁定并凍結孟某坤出資份額的時間為2022年4月2日,遠遲于某某畢方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的時間,但其在一審法院財產保全時仍未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合伙協議屬于合伙人之間的內部約定,對各合伙人具有約束力。而企業登記機關的登記具有公示效力。根據公示公信原則,在處理外部關系時,應以工商登記的公示為基礎,合伙人之間的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寧波某某以《補充協議(二)》為依據,要求停止執行孟某坤名下的某某畢方50.9865%出資份額中的0.0059%并解除凍結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
三、律師關于合伙份額轉讓及變更登記之意見建議
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轉讓后,如果沒有辦理變更登記,轉讓的法律效果如何?本律師結合本文案例,對此問題作如下分析,供讀者參考。
1.合伙份額轉讓協議對合伙人之間產生轉讓法律效力
合伙協議是合伙人之間的內部約定,屬于意思自治。在處理合伙企業及合伙人內部關系時,以意思自治為原則。因此,合伙協議對各合伙人具有約束力。合伙份額轉讓協議生效后,對當事各方產生法律約束力,各合伙人應依約履行。
但合伙人之間的協議不能直接對抗第三人。
2.辦理變更登記產生公示效力,可對抗第三人
2019年《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8條規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民法典》第六十五條規定:“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可見,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登記依法產生公示效力。
《合伙企業法》第十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但對于未進行登記的法律效果如何,該法并沒有明確規定。
但合伙企業的登記與有限責任公司的登記流程、形式、登記機構基本一致,可見兩者效力應該一致。根據《民法典》及《九民紀要》的精神,有限合伙份額轉讓登記是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求。
因此,合伙份額轉讓要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需要在原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
3.合伙份額轉讓變更登記的法定機關為原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局
當前,對于各類合伙制基金份額的登記及轉讓,北京股權交易中心可提供相應登記及轉讓備案服務,并出具基金份額轉讓憑證。這類憑證效力如何?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的登記機關為市場監督管理局。合伙企業的登記及變更登記,均需在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合伙企業法定登記機關。北京股權交易中心等單位的備案及其出具的憑證,在法律屬性上,僅為轉讓方和受讓方進行了份額轉讓的一個證據。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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