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銷不合格口罩的各環節連鎖處罰分析
在過往疫情的長期影響下,口罩成為了日常工作生活的必需品。若口罩不能滿足相應的標準要求,則因此產生的不合格問題將波及品牌商、生產商、供應商、經銷商等上下游企業,各方均將面臨相應的處罰。
一、法律依據
《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 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二、典型案例
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口罩購銷合同》,由B公司生產口罩銷售給A公司。A公司與C公司簽訂《購銷買賣合同》,約定C公司向A公司采購上述口罩。C公司將采購的口罩通過D連鎖店出售。后經抽檢發現上述口罩的“非油性顆粒物過濾效率”檢驗項目結果未達到檢驗依據所規定的質量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商品。某地執法部門對上述不合格口罩開展立案調查。結合實際情況,對四家企業分別作出處罰決定:
(1)責令A公司停止銷售不合格口罩,處以貨值金額1.25倍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2)責令B公司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口罩,沒收尚未銷售口罩2600包、處以貨值金額2倍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3)責令C公司停止銷售不合格口罩,處以貨值金額1倍罰款;
(4)責令D公司停止銷售不合格口罩,沒收尚未銷售口罩230包、處以貨值金額1倍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三、口罩應符合標示產品標準的過濾效率
口罩過濾效率反映了相應的防護等級,品牌商和生產商應當確保其產品完全符合標示的產品標準,而經銷商也須建立相應的驗證核實的規范。在上述案情中,供銷口罩的上下游企業均因不合格口罩被立案調查并被給予了行政處罰。值得強調的是,若銷售金額達到一定數額后,將觸犯《刑法》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于醫療器械類產品而言,還可能因法條競合而從重判罰。
本文作者:張旭晟,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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