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代理運作延誤對食品貨值減損的責任分配
進口集裝箱貨物翻箱,是將大批量貨物重新包裝為零售形式的一項工作,屬于進口代理服務項目之一。對于進口食品而言,宜在保質期內盡早進入國內市場;出關時間延長可能導致貨物價值減損,從而造成經濟損失。
一、法律依據
《民法典》五百九十一條第一款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二、典型案例
A公司委托B公司為A公司進口的常溫牛奶產品提供進口代理與包裝置換服務。常溫牛奶到港后,先后發生包裝置換延誤、付款問題及申報不符等情形,造成部分常溫牛奶滯留,已近保質期。雙方就提貨出關方式變更未取得一致意見,致使A公司提取最后一批常溫牛奶超過保質期,后予以銷毀。A公司遂以B公司包裝置換延誤主張違約賠償。
一審判決意見摘要:部分支持A公司的違約賠償主張。
本案系因履行進口貨物置換包裝服務引起的合同糾紛。B公司發郵件表示不再置換時,仍未完成所有產品的包裝置換,在A公司多次催促下,仍不能向A公司交付,大量未置換產品滯留該司倉庫,致使A公司不能實現合同目的,B公司已經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B公司滯緩大量產品不予翻箱與爭議的欠付費用相較,不能認為是合理的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就上述產品,B公司違反合同約定不予置換,致使產品滯留并過期,由此造成A公司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被銷毀的產品,其中部分批次產品雖進行了銷毀,但與其郵件中所述尚能正常銷售相矛盾,故不能按全損進行認定。
二審判決意見摘要:駁回A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A公司就已置換的保質期不足4個月的產品涉及兩百萬余包為何以贈品方式予以處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且現代市場經濟下,同類商品銷售競爭日趨激烈。有時,附加贈品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下不失為一種銷售策略。故在A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因為已置換的產品剩余保質期不足4個月只能以贈品方式予以處理的情況下,A公司無理由就已置換的保質期不足4個月的產品以贈品方式予以處理主張貶值損失并要求外B公司賠償。
三、貨物貶值的責任歸屬須審慎辨析
當貨物發生貶值損失時,應具體分析發生貶值的原因。對于因翻箱延誤造成的進口食品保質期臨近甚至超過保質期,可以主張相關方的違約責任;對于食品保質期剩余期限減少而在實際銷售中實施附贈的部分貨物,其市場價值的降低應有充分的事實證據支撐。
本文作者:張旭晟,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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