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份額不能隨意轉讓! | 合伙企業
合伙人 VS 份額轉讓
合伙人依法持有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如果合伙人將其持有的份額轉讓給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是否可以隨意轉讓?需要經過什么程序呢?
目 錄
一、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糾紛案例再現
二、法院關于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糾紛案例裁判要點
三、律師關于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之意見建議
一、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糾紛案例再現
1. 某采石場成立于2008年8月30日,屬普通合伙企業。
2. 2017年9月25日,左某一、熊某良、徐某簽訂《合伙協議書》,約定三合伙人出資額占全部合伙財產份額的比例分別為20%、20%、60%,“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書面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并辦理了工商登記。
3. 2017年10月29日,熊某良與徐某軍、左某一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熊某良將其享有的某采石場合伙財產份額轉讓給徐某軍,款項付清后當天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如到期不能支付款項,則左某一把某采石場整合后的股份20%轉讓給熊某良。徐某軍于2017年11月8日向熊某良支付轉讓款100萬元,但未能按期支付尾款。
4. 2017年11月27日,魯某橋與徐某軍簽訂《合約》,約定徐某軍將持有的某采石場5%的合伙財產份額轉讓給魯某橋,轉讓價款150萬元。截至2018年2月13日,魯某橋通過案外人王某俊、武漢恒某公司賬戶向徐某軍共計支付了1496000元。
5.2018年1月22日,徐某軍、熊某良、左某一、某采石場訂立了一份協議書,約定徐某軍、熊某良、左某一于2017年10月29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在履行過程中,經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如下補充協議:熊某良享有的某采石場的合伙財產份額原轉讓給徐某軍,調整為轉讓給左某一。
6. 魯某橋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魯某橋為某采石場的合伙人(合伙財產份額為5%);判令某采石場、徐某軍配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魯某橋的訴訟請求。魯某橋的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法院關于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糾紛案例裁判要點
法院認為:
1.魯某橋與徐某軍雖然簽訂了轉讓部分合伙財產份額的協議,但徐某軍一直未實際取得熊某良轉讓的合伙財產份額,不具有合法合伙人的資格。
2.至于徐某軍與左某一互認代持5%的某采石場合伙財產份額,對時任某采石場的其他合伙人不產生約束力,亦不能對抗企業登記機關具有社會公示效力的企業登記信息。
3.退一步講,即使徐某軍在與魯某橋簽訂合伙財產份額轉讓《合約》時享有某采石場的合伙財產份額,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和法律規定,其轉讓合伙財產份額也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魯某橋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徐某軍向其轉讓合伙財產份額已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簽訂書面入伙協議。
4.隱名合伙人或者新的合伙人想要完成顯名手續,應當要經過全體合伙人的同意。具體到本案,即使徐某軍具備某采石場隱名合伙人或者實際投資人身份,魯某橋受讓合伙份額后要求進行合伙人的變更登記,也需要征得某采石場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而左某一明確表示不同意將魯某橋登記為某采石場的合伙人,故魯某橋要求登記為某采石場的合伙人的訴訟請求,亦不能支持。
三、律師關于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之意見建議
合伙人持有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其可以隨意的把該份額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嗎?本律師結合本案案例,作如下分析,供讀者參考。
1.合伙人轉讓財產份額,應依據合伙協議的約定進行
《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笨梢姡匣锲髽I法對于合伙份額的轉讓,賦予了合伙人意思自治的權利,即允許合伙人在合伙協議中對此問題予以約定。因此,合伙人向第三人轉讓其合伙份額,需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進行。受讓人在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時,應盡到一般善良人的注意義務,關注合伙人之間的合伙協議約定。
2. 合伙人轉讓財產份額,合伙協議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因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具有很強的人合性特征,因此,如果合伙協議對合伙人合伙份額的對外轉讓沒有作出特別約定,則合伙份額的對外轉讓,應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即需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在受讓財產份額時,受讓人一定要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見,取得其他合伙人簽署書面的同意轉讓的意見。
3.新合伙人與其他合伙人簽署合伙協議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四條“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及第十九條“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受讓人與轉讓合伙份額的合伙人簽訂轉讓協議后,還應與其他合伙人簽訂書面的合伙協議,并進行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這樣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隱名合伙人欲顯名,也應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根據上述分析可知,要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需要簽訂書面的合伙協議。因此,隱名投資人如欲顯名,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簽署書面的合伙協議,才能成為顯名合伙人。
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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