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之間轉讓合伙份額,需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合伙企業
合伙人 VS 份額轉讓
《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之間轉讓合伙份額,需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該約定有效嗎?有此約定情形下,合伙人之間轉讓合伙份額如何進行呢?
目 錄
一、合伙人之間財產份額轉讓糾紛案例再現
二、法院關于合伙人之間財產份額轉讓糾紛案例裁判要點
三、律師關于合伙人之間財產份額轉讓之意見建議
一、合伙人之間財產份額轉讓糾紛案例再現
1. 2012年11月27日,新能源基金注冊成立,企業性質為有限合伙。
2. 2014年,合伙人盈富某某公司、城建實業公司、刑某某、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某佳投資公司、鼎典某某公司簽訂《合伙協議》,約定鼎典某某公司為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其他各方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轉讓或出質財產份額,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需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 2018年1月,刑某某(甲方)與鼎典某某公司(乙方)簽訂《轉讓協議書》,約定乙方同意協助甲方尋求第三方受讓其持有的新能源基金19.04%的財產份額;如2018年12月31日前未有合適第三方受讓該財產份額,乙方承諾自行或指定第三方直接受讓該份額;確保年化收益率不低于6%。
4. 至2018年12月31日前,未有合適第三方受讓刑某某財產份額,鼎典某某公司亦未自行或指定第三方直接受讓該財產份額。刑某某向一審法院訴請鼎典某某公司向刑某某支付轉讓款7467.9452萬元,自2012年11月28日起暫計算至2019年1月28日按8%的年利率計算至全部轉讓款付清之日;丁某國等各自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鼎典某某公司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5.本案一審法院判決鼎典某某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向刑某某給付轉讓款人民幣66767123.29元及逾期付款損失(以5000萬元為基數,按照6%年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計算至實際付款日止);駁回刑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鼎典某某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撤銷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吉民初5號民事判決;駁回刑某某的訴訟請求。
二、法院關于合伙人之間財產份額轉讓糾紛案例裁判要點
1.本案一審法院認為:
(1)刑某某與鼎典某某公司簽訂的《轉讓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當依協議約定恰當履行各自義務。
(2)刑某某訴請鼎典某某公司的股東丁某國等在各自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不予支持。據此作出一審判決。
2.本案二審法院認為:
(1)《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但是,該條款并未規定合伙協議對合伙人之間轉讓財產份額進行特別約定的效力,合伙人之間財產份額轉讓特約的效力問題,需結合合伙經營方式或合伙組織體的性質及立法精神確定。
(2)合伙事業高度強調人合性,故應尊重合伙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因此,就合伙人之間的財產份額轉讓而言,如果合伙協議有特別約定,在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則應認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應嚴格遵守。
(3)新能源基金之合伙人在訂立《合伙協議》時,明確要求合伙人之間轉讓合伙財產份額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新能源基金合伙人城建實業公司和某佳投資公司向本院提交書面《情況說明》,均明確不同意刑某某向鼎典某某公司轉讓合伙財產份額,案涉《轉讓協議書》關于合伙財產份額轉讓事宜,已經確定不能取得全體合伙人同意,故該《轉讓協議書》確定不生效,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履行力。據此作出二審判決。
三、律師關于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之意見建議
如果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之間轉讓合伙份額,需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則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之間轉讓合伙份額如何進行呢?本律師結合本案案例,作如下分析,供讀者參考。
1.如合伙協議無特別約定,則合伙人之間轉讓合伙份額,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根據該規定,合伙人之間轉讓合伙份額的,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2. 如合伙人之間對轉讓合伙份額有特別約定的,則從其約定
雖然《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對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之間轉讓合伙份額進行了規定,但如果合伙人具有關于合伙人之間轉讓合伙份額的特別約定,如約定需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該約定是否有效、是否應予遵守呢?
眾所周知,合伙事業具有高度的人合性,因此,需尊重合伙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即,就合伙人之間的財產份額轉讓而言,如果合伙協議有特別約定,在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則應認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應嚴格遵守。因此,合伙人之間轉讓合伙份額的操作,需根據合伙協議進行。
3.合伙協議對合伙人之間轉讓合伙份額有特別約定情形下合伙份額轉讓協議的效力
根據上述分析可知,如合伙協議具有關于合伙人之間轉讓合伙份額的特別約定,如約定需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則合伙份額轉讓協議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成立,但未生效,不具有履行力。如合伙份額轉讓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則轉讓協議生效,具備了履行力,當事人可要求對方當事人履行該轉讓協議;如有一名合伙人不同意,則合伙份額轉讓協議確定不生效,因此也就不具有履行力,當事人不得要求向對方當事人履行合伙份額轉讓協議。
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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