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驥路探索

委托他人炒股虧損了怎么辦? | 保底條款

保底條款 VS 虧損承擔

 

 我們經常遇到這樣的情形:為了更好的炒股盈利,人們會將自己的股票交易賬戶交給他人實盤操作,并與他人簽訂保底條款,約定保底收益。那么,這種保底條款是否有效?如果炒股發生虧損,由誰來承擔呢?

 

 

一、委托炒股糾紛案例再現

二、法院關于委托炒股糾紛案例裁判要點

三、律師關于委托炒股之意見建議

 

一、委托炒股糾紛案例再現

 

1.2018年4月,委托人張某與受托人尚某約定,委托人提供50萬元資金和股票、期貨賬戶,由受托人負責進行股票、期貨投資交易,賬戶如出現虧損,由受托人全額承擔,補齊賬戶差額。雙方還約定了盈利的分段提成比例。

2.2019年2月26日,受托人操盤形成虧損,經雙方結算,受托人需向委托人補足虧損116 808.39元,受托人在結算表尾部向委托人書面承諾:根據雙方約定,受托人欠委托人116 808.39元,保證于2019年4月30日前還清,否則愿給付超期每日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3.委托人起訴請求受托人按照雙方約定償還投資本金116 808.39元及相應利息。受托人辯稱,本案委托理財協議屬于保底協議,委托人獲益卻不承擔任何風險,受托人承擔全部風險卻只能獲得較少部分收益,權利義務嚴重失衡,違反公平原則,應認定無效。

4.一審判決認定保底條款有效,并判決受托人償還投資本金及相應利息。受托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委托理財合同中保底條款應屬無效,但虧損后約定的虧損負擔條款有效,判決依據該虧損負擔條款判令受托人向委托人承擔相應責任。

 

二、法院關于委托炒股糾紛案例裁判要點


1.一審法院認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并未對自然人之間委托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予以禁止。委托理財中的盈虧比例分擔約定,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各方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亦未損害國家、集體及其他第三人利益。一審判決認定保底條款有效,并判決受托人償還投資本金及相應利息。

2.二審判決區分委托理財合同中保底條款的效力與虧損后約定的虧損負擔條款的效力,分別進行論證,最終認定前者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后者的功能不同于保底條款功能,應屬有效。本案中,虧損發生后約定的虧損負擔條款合法有效,不因委托理財協議載明的保底條款無效而無效。二審判決依據該虧損負擔條款判令受托人向委托人承擔相應責任。

 

三、律師關于委托炒股之意見建議

 

民間委托理財時有發生。如果理財盈利,則各方皆大歡喜,一旦虧損,則協商不成,雙方對簿公堂。此時,委托理財時的保底條款是否有效?虧損有誰承擔?本律師結合本文案例特作如下分析,供讀者參考。

1.民間理財的保底條款無效

民間委托理財是指委托人將金融性資產委托給非金融機構或自然人,由受托人將其投資于證券、期貨市場并進行管理,投資所得收益按照雙方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的行為。民間委托理財區別于金融委托理財。

保底條款通常為委托人和受托人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約定,不論所投資金盈利或虧損,委托人均可收回部分或全部投資本金甚至獲取固定收益。

風險與收益并存是金融市場亙古不變的投資法則,保底條款使得委托人在僅承受一定風險甚至不承擔任何風險的情況下,獲取高額的投資回報,違反公平原則,不合理地分配金融市場投資風險,擾亂金融市場秩序,違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2.保底條款無效后的虧損承擔

《民法典》第1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據此,本律師認為,受托人因事實上的委托理財關系取得的委托資產本金,應當予以返還,對于虧損,委托人及受托人應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關于過錯,對于受托人來說,主要表現為未按雙方約定的投資范圍或者對象進行投資、未對委托資產進行妥善、恰當的管理、挪用或侵占委托資產等;對于委托人來說,主要表現為沒有及時按照合同約定交接賬戶、資產未達雙方約定數額、履約過程中擅自變更鎮賬戶密碼等。

3.受托人事后承諾不屬于保底條款,應屬有效

對于委托理財虧損出現后,受托人向委托人作出自愿賠償虧損承諾的,其性質并非對雙方委托理財關系存續期間的保本承諾,而是基于虧損的事實所作出的賠償承諾。該承諾應屬有效,除非具有可撤銷的事由。因此,受托人應據此向委托人承擔責任。


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