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別名、筆名簽合同,合同有效嗎? | 合同簽署
合同簽名 VS 合同效力
如果你和別人簽署一份合同,這個人用他的別名簽字,你也沒有注意,后續發生糾紛,則這份用別名簽署的合同有效嗎?進而引申出,合同主體用其筆名、假名等非真實姓名簽署的合同,合同有效嗎?
目 錄
一、非真實姓名簽署的合同糾紛案例再現
二、人民法院關于非真實姓名簽署的合同糾紛裁判要點
三、律師關于非真實姓名簽署合同之意見建議
一、非真實姓名簽署的合同糾紛案例再現
1.2017年4月28日,原告蔡春梅與被告陳亞仔(又名陳偉杰)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協議》,原告將座落于茂名市電白區某房屋出租給被告居住使用,租賃期為半年,原告蔡春梅在協議的甲方處簽字、被告陳偉杰在乙方處簽字予以確認。原告依約履行合同,將租賃房屋提供給被告使用。
2.合同期滿,被告又與原告約定租賃原告房屋的二、三、四樓,雙方再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租住期為一年。
3. 直至2019年5月20日止,被告一直拖欠原告房租、水電費、衛生費未支付。原告與被告結算多次,陳偉杰在欠據上簽名,但被告并未支付欠款。原告起訴請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被告支付租金、水電費等。
4. 法院經審理,判決《房屋租賃協議》解除,被告陳亞仔全部物品搬走,將該房屋返還給原告,支付房屋租金至返還方物之日止,支付水電費、衛生費、違約金。
二、人民法院關于非真實姓名簽署的合同糾紛裁判要點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1.原告將房屋出租給被告作居住使用,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形成房屋租賃合同關系。
2.協議簽訂后,原告已按照約定將租賃的房屋交付給被告使用,被告未按協議約定向原告支付租金。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租金,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3.被告拒不支付租金,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理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且被告應支付租金、水電費衛生費、違約金。
三、律師關于非真實姓名簽署合同之意見建議
一般而言,我們在簽訂合同前,都會核對簽約方的身份信息,確認后才進行簽署。但現實生活千姿百態,總有一些人在簽署合同時,由于種種原因,沒有核對相對方身份,相對方使用自己的非真實姓名簽署合同。這種合同,一旦發生爭議訴至法院,合同效力如何呢?本律師結合本文案例,特作如下分析:
1.合同簽署的目的在于識別合同主體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合同簽署,其目的在于通過簽署識別合同主體,只要能識別合同簽署的主體,合同即成立,且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有效。
2.非真實姓名具有可識別性,即可產生真實姓名簽署合同同樣的法律效果
實踐中,當事人用其別名、筆名、曾用名、假名簽署合同,這些簽名,是否會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無效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只要能夠證明這些簽名對應某個主體,即能夠確定當事人,合同同樣成立,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同樣有效。
同理,只要簽名可與當事人對應,哪怕其用狂草簽名,甚至畫個圈,都可以產生與真實姓名簽署合同同樣的法律效果。
3.非真實簽名引起爭議,將增加舉證難度
經濟活動中,有人可能出于逃避義務的目的,趁人不備,用非真實姓名簽訂合同、欠條、借條等,以便達到混淆義務主體的目的。因此,我們在簽署各類合同時,應謹慎對待,核驗對方真實身份,在書面材料中填寫對方身份證號,保留證明對方身份信息的身份證復印件。否則,一旦被人別有用心的使用非真實姓名簽署合同,則發生爭議訴至法院,我們首先要證明對方的身份,這樣會增加我們的舉證難度,可能導致本可避免的風險發生。
【案例來源】
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粵0904民初18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