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chuàng) | 借用印章簽署的合同,合同義務由誰承擔?
借用印章 VS 合同責任
如果有人借用其他公司的公章或合同章,對外簽署合同,那么,合同的義務應由誰承擔呢?出借方如何維權?
目 錄
一、借用印章簽署合同糾紛案例再現(xiàn)
二、人民法院關于借用印章簽署合同糾紛裁判要點
三、律師關于借用印章簽署合同之意見建議
一、借用印章簽署合同糾紛案例再現(xiàn)
1.某某銀行與勝某公司、寶某公司三方簽訂《保兌倉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書》,約定某某銀行與勝某公司簽訂《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協(xié)議》。
2. 根據(jù)承兌協(xié)議的約定,某某銀行在收取了寶某公司30%保證金后,即對銀行承兌匯票予以承兌,逾期計收罰息,寶某公司為上述承兌協(xié)議提供連帶保證。
3. 票據(jù)到期后,勝某公司未按照承兌協(xié)議的約定向某某銀行支付剩余70%的票款,寶某公司亦未履行連帶保證付款責任。
4. 某某銀行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勝某公司償還本金、罰息,寶某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一審獲得支持,勝某公司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二、人民法院關于借用印章簽署合同糾紛裁判要點
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1. 合作協(xié)議及有關銀行承兌匯票的文件均加蓋有勝某公司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名章,應當認定均為勝某公司真實意思的表示。
2. 出借印章的關系存在于勝某公司與寶某公司之間,寶某公司的承諾也只在該兩公司之間發(fā)生效力,出于保護交易安全的需要,除非證明合同相對人某某銀行存在惡意,勝某公司以印章是被騙出借的理由不能對抗某某銀行向其主張合同項下的權利。
3. 即使認定寶某公司有欺詐的事實,但無證據(jù)證明某某銀行知道或應當知道寶某公司借用勝某公司的印章訂立合同,更沒有證據(jù)表明對于借用印章的行為某某銀行與寶某公司有意思的聯(lián)絡。
三、律師關于借用印章簽署合同之意見建議
如果有人借用其他公司的公章或合同章,對外簽署合同,那么,合同的義務應由誰承擔呢?出借方如何維權?本律師結合本文案例,特提出如下建議,以供讀者參考。
1. 出借印章簽署的合同有效,出借方承擔合同主體責任
通常情形下,如出借方將其公章或合同章出借,借用方使用借來的公章或合同章與第三方簽署合同,則在第三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借用方構成表見代理,合同自蓋章之日起成立。如出借方無證據(jù)證明第三方存在與借用方惡意串通損害其合法利益等情形,則合同有效。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約束出借方與第三方,出借方應承擔合同主體責任。
2. 借用方無需對出借印章簽署的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如上所述,合同約束簽約主體,作為借用印章簽署合同的借用一方,無需對合同向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除非借用方作為合同義務的連帶責任保證人。
3. 出借方有權就其損失向借用方追償
如出借方因借用印章簽署合同承擔了合同主體責任,則其有權向借用方追償。因借用人使用借用的印章與第三方簽署合同,對第三方來說,構成表見代理,但對于出借方來說,實質(zhì)上屬于一種無權代理行為,借用方應對自身法律行為承擔責任。
4. 簽署合同的主體應核對相對方簽訂人身份
本文案例,雖法院判決出借方向第三方承擔合同義務,第三方權利得到了保障,但出借方承擔了合同義務,造成了損失。筆者建議,簽署合同時,合同各方均應盡到審慎的審查義務。合同簽署前,審查對方是否由代表權,代理權限是否在其授權范圍內(nèi),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案例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7)民二終字第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