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合伙企業合伙人如何減資?
合伙企業 VS 減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那么,合伙人按什么程序減資呢?
目 錄
一、合伙企業合伙人減資糾紛案例再現
二、人民法院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減資糾紛裁判要點
三、律師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減資之意見建議
一、合伙企業合伙人減資糾紛案例再現
1. 2017年11月21日,萬某廣告公司與有限合伙人重慶某某商務咨詢中心簽訂《財產份額轉讓協議》,受讓后者持有的某某基金的8%的份額人民幣貳仟萬元;2018年2月6日,合伙企業完成相應工商變更。
2. 2018年4月,萬某廣告公司與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共同簽署了《合伙協議》,約定某某基金總出資額為2.5億元人民幣,全部為現金出資,分四期繳足。
3. 2018年10月、11月,某某基金先后以電子郵件的形式通知萬某廣告公司繳納第三期、第四期出資款各400萬元,萬某廣告公司先后繳納共800萬元。
4. 2019年6月19日,某某基金召開合伙人會議,簽署了《合伙人大會決議》,內容包含審議通過《某某基金回收期相關事宜處理的議案》,基金總出資額由2.5億元人民幣縮減為1.5億元人民幣,各出資人在某某基金的出資份額比例不變。
5. 萬某廣告公司起訴請求某某基金返還以投資款名義支付的款項共計800萬元、并返還孳息。一審判決某某基金返還投資款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承擔資金占用損失。某某基金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人民法院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減資糾紛裁判要點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1. 《合伙企業法》第十七條規定,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數額,履行出資義務。第三十四條規定,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
2. 某某基金要求萬某廣告公司繳納第三期和第四期出資款,萬某廣告公司也如數繳納。但在此后即2019年6月,某某基金召開合伙人大會,全體合伙人通過了減資的決議,將該合伙企業的總出資額從2.5億元減少到1.5億元,各合伙人的出資比例不變;根據該決議,各合伙人不再需要繳納第三期和第四期出資款。
3. 某某基金在合同約定已變更的情況下,沒有法律依據的占有萬某廣告公司的財產,應屬不當得利,應當向萬某廣告公司退還。
三、律師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減資之意見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
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那么,合伙人按什么程序減資呢?本律師結合本文案例,特提出如下意見建議,以供讀者參考。
1. 減資依據: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
《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因此,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可以意思自治的方式減資。
2. 減資程序:無需通知債權人或進行公告
因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合伙企業減資不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合伙企業法沒有要求減資必須通知債權人或者進行公告。這一點,與公司減資不同。
減資后,合伙企業合伙人需修改合伙協議,并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3. 減資方式:可不同金額、不同比例減資
合伙企業合伙人減資充分尊重合伙人意思自治,減資方式可靈活多樣。合伙人可同比例減資,也可不同比例減資,甚至部分合伙人實繳資金全部減資,即退出合伙。
4. 減資后的法律責任
有限合伙人以全部出資減資方式退伙后,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是否承擔責任,實務中存在很大爭議。
《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因此,筆者認為,有限合伙人全部減資退伙后應依據前述規定承擔責任,這樣對合伙企業債權人來說,才是公平的。而普通合伙人全部減資退伙后,應依法對退伙前的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案例來源】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21)渝05民終23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