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形式|合同法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這是關于訂立合同的形式規定。
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再現內容的方式達成的協議,包括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這種形式有據可查,可有效防止爭議,利于解決糾紛。
關于書面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不能當然認定為無效,因為,此種情況下,一方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面對面地談話或者以電話等通訊設備交談達成協議。這種形式因其直接、簡便、快速,日常生活中應用廣泛,如商場買衣服、菜市場買菜等。但口頭形式發生爭議后,大多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
在實踐中,還可以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愿,這種形式即“其他形式”。如租賃房屋的合同期滿后,出租人沒有要求承租人退房,承租人沒有退房且繼續交租金,出租人也接受租金,此時,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行為,可以推定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附:相關案例
案件來源: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訴上海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倉儲合同糾紛[(2016)滬0104民初32940號]
裁判要點:
當事人雖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根據事實情況以及雙方的實際行為能夠推定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合同法律關系的,認定合同成立。
基本案情:
一、2015年1月10日,上海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甲方)與某某物流公司(乙方)簽訂租賃協議,約定乙方將本協議項下倉儲用途的倉庫出租給甲方使用,租期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二、審理中,案外人某某物流公司向本院出具情況說明,稱上述租賃協議并未實際履行,之后由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上海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的倉儲、運輸業務。
三、2015年3月18日,發件人任某通過電子郵箱(renXXXXXXXXXXXXXX@163.com)向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財務王某某發送電子郵件,內容為:賬目我司已核對完成,總金額為94,574元,開票方面我們建議在月底的時候給您最終的信息,可以確定分為兩次開具,第一批開票為三個內容:租金33,480元,裝卸費2,810元,轉運費10,800元,剩余的47,484元整全部開具成轉運費(需要分開開具),由于總部目前在變更審核權限,故將在月底一起告知開具的情況等等。
四、2015年7月8日,上海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向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賬號xxx內匯入款項33,480元;2015年7月16日,上海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再次向上述賬號內匯入款項10,800元。
五、合同期滿后,上海某某商貿有限公司拖延付款。經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多次催告,均無果,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上海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款項47,484元,并支付以47,484元為基數,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判決生效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標準計付。
裁判理由:
一、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與上海某某商貿有限公司雖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根據某某物流公司的情況說明和已查事實及上海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的實際付款行為能夠推定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倉儲合同法律關系,故本院認定雙方之間以其他形式確立的合同關系成立。
二、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發件人為任某的郵件中有明確的指示付款信息,并對交易總金額及剩余未付款金額也予以了確認。雖然上海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對該郵件內容不予確認。但是,上海某某商貿有限公司未能對其兩次付款行為以及付款金額為何與郵件中的指示付款金額相吻合作出合理解釋。
三、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開具給上海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的增值稅發票、貨物運輸發票有稅務認證信息,這與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在庭審中的陳述其是根據上海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的指令開具相應名目及金額的增值稅發票并不矛盾,故推定該郵件內容為雙方的結算依據,并據此采信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主張。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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