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廣告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幾種常見的要約邀請|合同法
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邀請或者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要約的意思表示。日常生活中,以下幾種常見的行為一般屬于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
一、寄送的價目表
日常工作、生活中,我們常常收到商家寄送的價目表。這些價目表一般僅表明商品名稱、價格,沒有指明數量,接收人不能以“是”、 “同意”等肯定詞語答復成立合同,所以只能視作要約邀請。實際上,寄送的價目表是商品生產者或銷售者推銷商品的一種方式,它與商店中貨物標價陳列在性質上相同,表達發出者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不能表明他人承諾就構成一個合同。
二、拍賣公告
拍賣是一種特殊買賣方式。拍賣前,拍賣人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發出拍賣公告,宣傳、介紹拍賣物的價格等,屬于要約邀請。
三、招標公告(通知)
為了公平、合理的達成交易,防止腐敗,國際上在國家訂貨、市政建設等領域都采用招標投標方式。所謂招標,指招標人以向不特定人發出招標通知或者招標公告的方式,吸引投標人投標的意思表示。對于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通知,一般都認為屬于要約邀請,不是要約。而投標是要約,招標人選定中標人,為承諾。
四、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設立時由公司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或者公司經批準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向社會公眾公開的說明文書。招股說明書一般載明股份數、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認股人的權利、義務等等。向社會公告招股說明書,可讓社會公眾了解發起人或者公司的情況和認股人的權利、義務??梢?,招股說明書是要約邀請,邀請公眾向公司發出要約,購買公司的股份。認股人認購股份,為要約,公司賣出股份,為承諾。
五、商業廣告
日常生活中,商業廣告隨處可見。那么,商業廣告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呢?
商業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其目的是宣傳其商品或者服務的優越性,以此引誘顧客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在此意義上講,一般認為商業廣告是要約邀請。
但當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要件時,商業廣告即成為要約。如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也是商業廣告,一般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
現實生活、實踐是豐富多彩的,一種行為到底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法律不可能一一列舉,只能根據行為的具體情況,依據要約、要約邀請的特征進行判斷。
附一: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附二:相關案例
案例一
案件來源: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楊某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古北新區支行信用卡糾紛[(2016)滬01民終13475號]
裁判要點:
短信內容未明確具體活動規則的,屬于要約邀請,要約邀請不因對方的承諾而成立合同。
基本案情:
一、楊某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古北新區支行(以下簡稱“中行古北支行”)處辦理了一張雙幣信用卡。2016年2月10日下午,楊某在日本使用該信用卡消費了日幣91,800元(折合人民幣5,299.80元)后,收到中國銀行信用卡客服發送的消費短信提示,短信內容為“恭喜您完成銀聯網絡境外消費交易!出境消費最高返現10%,港澳臺日韓新泰還有刷800返100獎勵!”
二、楊某收到短信后,因在國外不方便,遂未立即報名。2016年2月11日、12日、13日,楊某又使用該信用卡合計消費日幣940,984元,折合人民幣55,181.53元。在楊某完成上述第4筆交易時,楊某收到消費短信提示,短信內容為“恭喜您本月銀聯網絡境外消費交易已達4筆,再刷1筆等值600人民幣以上交易就可獲得5%返現獎勵啦!”楊某同樣因人在國外,未立即報名。
三、楊某回國后,想報名參加如短信所言的出境消費最高返現10%和刷800返100獎勵活動,但在中行古北支行官方微信報名活動中,未找到內容與短信完全一致的活動。
四、后楊某報名參加了“環球精彩一卡盡享”活動,因楊某符合該活動的返現條件,即當月累計境外消費達等值5萬元人民幣的,可返現人民幣500元。中行古北支行于2016年4月28日依據該活動向楊某返現人民幣500元。
五、楊某向中行古北支行提出,應按照短信返現,中行古北支行認為楊某不符合其他返現的條件,拒絕了楊某的要求。雙方爭執不下,楊某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
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中行古北支行推出信用卡消費優惠活動,是對信用卡用戶的信用回饋。通常優惠活動的舉辦方,對活動時間、活動內容、活動細則可以預先設置相關規則,一旦規則公布,則需按規則進行。
二、楊某收到的短信,是中行古北支行集所有優惠活動向所有信用卡境外消費用戶所發的參加活動提示,因具體活動還需客戶報名后,根據預先發布的活動規則進行。
三、故短信內容不具備要約條件,僅是要約邀請。法律規定,要約邀請不因對方的承諾而成立合同,中行古北支行作為要約邀請人也無須向對方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案例二
案件來源: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某某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2016)滬01民終6608號]
裁判要點: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
基本案情:
一、2013年3月15日,法某某與上海嘉敏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敏公司”)簽訂了《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法某某向嘉敏公司購買位于上海市閔行區XX路XX弄XX苑XX號XX室房屋。
二、2014年12月26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閔行分局作出滬工商閔案處字[2014]第12xxx070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如下內容:……違法事實一、當事人發布虛假電視廣告。……違法事實二、當事人發布違規房地產廣告……。
三、涉案小區銷售階段,嘉敏公司在其發布的《XX》樓書中以“全階段精英教育,足不出園讀名?!睘闄谀窟M行宣傳,內容為:“名校薈萃,全程精英教育。部分購房人向教育管理部門進行過咨詢,其答復意見為對該小區并未進行教育資源配置。
四、法某某遂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嘉敏公司賠償其損失100,000元。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
上海嘉敏某某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法某某違約金10,000元。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雙方簽訂的《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予以確認,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二、首先,嘉敏公司因發布虛假電視廣告而被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在該看房專題電視廣告中明確出現了“XX的配套幼兒園、小學是XX大附屬幼兒園、小學”的表述,其行為構成了利用廣告對房產銷售作虛假宣傳。
三、其次,綜合本案查明的相關事實,嘉敏公司的廣告及樓書宣傳中關于涉案小區對口學校的內容構成具體確定的說明和允諾,并且對法某某購買涉案房屋并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決策具有重大影響,嘉敏公司的宣傳內容應當視為要約。在涉案小區無法對口XX大附屬學校的情況下,嘉敏公司的行為構成違約。
四、嘉敏公司在樓書及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關于廣告宣傳不列為合同的附件或組成部分的陳述,系免除其自身責任而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應為無效。
五、鑒于合同中對嘉敏公司的該項違約責任未作明確約定,且考慮到法某某在購房前也應自行向相關教育管理機關核實涉案小區的教育配套問題,而在簽約時教育部門的答復意見為涉案小區并未進行教育資源配置,遂作出上述判決。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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