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法的解除一份已經生效的合同|合同法
什么是合同解除權:
合同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會產生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后果。已經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解除,如何合法進行解除,本文將結合2019年11月8日最新頒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對此一一解析。
《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權的有關規(guī)定: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
從上述九十三條及九十四條規(guī)定不難看出,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分為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所謂約定解除權顧名思義就是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一方關于達到合同約定的條件,另一方可以單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如買賣合同中通常會約定:若一方逾期付款超過15日,另一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而法定解除權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直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之規(guī)定,要求解除合同。該條具體理解如下: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不可抗力事件的發(fā)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實現時,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權。);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指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對于這種情況,另一方可不進行履行催告,徑直行使解除權。);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若對于未約定履行期限,在債權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債權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權;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債務,則債權人可不進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權。這里的合理期限的長短法律上并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違約形態(tài)有多種,包括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點不符合合同約定等。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可不經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這是一個概括性的規(guī)定,當以上情形都沒有出現,而法律規(guī)定其他情形合同也應該解除時,合同就解除。這實際為將來法律的發(fā)展留足了空間,同時也防止法律出現漏洞)。
怎樣行使合同解除權:
一、通知解除:當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或者一方行為符合合同法九十四條規(guī)定時,守約方可以依據雙方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行使單方解除權,此時守約方應當通知對方,對于通知的形式,合同法并沒有具體規(guī)定,為了避免爭議,最好使用書面形式,如:書面通知函、短信、微信、郵件等。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通知到達之日,即為合同解除之日。
如果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guī)定,被通知方應當在三個月內向法院起訴并確認不同意解除合同。
這里所說的發(fā)出單方解除通知的一方,是指享有約定或者法定解除權的一方,所以法院此時應當嚴格審查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約定或者法定解除權來決定合同應否解除,不能僅以受通知一方在約定或者法定異議期限內未訴這一事實就認定合同已經解除(《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9年11月8日第46條)。
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在合同法中至規(guī)定了"法律規(guī)定期限"或"約定期限",還提到"合理期限",但合理期限具體多久并未做出明確界定。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為: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三、例外:違約方可以解除合同。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8條的規(guī)定,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在一些長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
(2)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
(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解除時,一方依據合同中有關違約金、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定金責任等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9年11月8日第49條)
律師提醒:
司法實踐中,對于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如果一方要求解除,法院往往出于保護交易安全的考慮,不會輕易判決合同解除。此時,法院會嚴格審查合同履行是否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的障礙;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依據約定解除合同是否通知對方等等一系列問題。所以,如果需要單方解除合同,務必嚴格按照雙方約定以及合同法的規(guī)定行使,并慎用單方解除權,避免因為行使權利不當造成提出解除合同方違約,最終導致不利地位。
本文作者:邱揚成,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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