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和實踐操作|民事訴訟法、公證法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
(一)公證債權文書屬于不得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
(二)被執行人一方未親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場公證等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公證程序的;
(三)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或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
(四)公證債權文書未載明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同意接受強制執行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公證債權文書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被裁定不予執行后,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就債權爭議提起訴訟。
《公證法》
第三十七條 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公證程序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
實務操縱流程
1、 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執行證書,主要材料清單如下;
(1)公證申請表(公證機關提供);
(2)授權委托書+企業營業執照(銀行需提供金融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出具執行證書申請書;
(4)未超過法定申請強制執行期限的聲明;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說明及證明材料;
(6)申請人履行通知義務及催告義務的證明材料。
2、 公證機關出具《公證受理通知單》;
3、 繳納公證費用;
根據滬價行[1999]第229號關于印發《上海市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上海市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按債務總額的0.3%收取
4 、公證機關通知被申請人核實履行合同的情況,給與一定的期限的異議期(通常在10個工作日左右);
5、 公證機關出具《執行證書》;
6、 向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1)強制執行申請書;
(2)執行證書;
(3)授權委托書+企業營業執照(銀行需提供金融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4)相關合同及合同履行情況證明材料
律師分析
1、 通過公證強制執行的程序,可以大大縮短訴訟的時間和成本,憑借公證機構出具的執行證書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公證強制執行在實踐中大量適用于銀行貸款業務。
2、 公證債權文書必須載明債務人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否則有可能被認定公證有錯誤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3、公證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范圍應當同時包含主債務和擔保債務,否則法院對僅包含主債務的,對擔保債務部分的執行申請不予受理;僅包含擔保債務的,對主債務部分的執行申請不予受理。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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