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問題|婚姻法
離婚案件中關于子女撫養權的問題,一般父母雙方可能會有較大爭議,法律是如何規定的以及法院裁判的原則如何,本文將為你一一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婚姻法中僅確立了哺乳期子女原則上由母親撫養,哺乳期后以雙方協商為主,協商不成根據子女權益和具體情況判決的大方向,但未明確具體的撫養條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明確了具體的意見:
一、兩周歲以下的哺乳期子女的撫養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也就是說2周歲以下子女雖法律規定原則上由女方撫養,但法律并不禁止雙方協商由男方撫養。上述不宜由女方撫養的情形中第三種情形屬于模糊概念,但是實踐中如女方無吸毒、賭博、家暴等嚴重過錯,一般不予認定為第三種其他原因,也就是女方輕微過失一般不影響哺乳期子女撫養權。
二、兩周歲以上子女撫養意見
1、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關于兩周歲以上的子女,需要綜合考量各方因素,法院的裁判原則為:在相對照顧無其他子女一方的情況下,選擇對于子女成長身心健康、生活環境、教育條件更優益的一方。并且對于年齡較大,有一定認知能力的子女,法院會更多的了解孩子的內心想法,尊重孩子的意愿。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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