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實無法履行的合同,應當解除
親辦案例:
2016年2月17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食品廢料收購承包協議》,約定: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所產生的面包邊角料和廢膜全部銷售給乙方,不再售予他人及單位;乙方負責每日貨物清運車輛及裝車人員,甲方用叉車輔助乙方裝車;乙方自合同簽訂日起,支付甲方貳萬元保證金,由甲方開具收據,合同有效期滿后,退回保證金;甲方每日生產的面包框邊角料按現有飼料市場價格(以玉米每噸1760元為例)定價為每噸1110元,如果玉米價格上浮或下浮百分之二十,面包框的邊角料價格也相應上浮或下調,具體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廢膜每噸為800元;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當日,原告向被告交納20000元保證金。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至2016年3月10日。2016年3月11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員工要求漲價,要求面包框邊角料的價格變更為1300元/噸,雙方并未達成一致意見,當日起被告不再向原告出售相關貨物。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繼續履行雙方于2016年2月17日簽訂的《食品廢料收購承包協議》;實際履行期按合同約定的1年期限執行。2、本案全部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法院判決:
駁回原告無錫誠海飼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律師分析:
本案中,被告公司由于工人制作工藝的提高,產生的面包邊角料及廢膜很少,目前被告已經將部分邊角料進行二次利用,制作成新的食品銷售,所以剩下的邊角料廢膜已經很少,被告無法再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而該每日產生的不確定數量的廢料和廢膜并非特定物,這些非特定物,無法適用強制履行。而原告卻訴至法院要求強制履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債務的標的不適用強制履行的,屬于例外情形。最終其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
除此之外,法律上不能履行的(如房屋或者車輛被司法查封,被限制交易,與他人簽訂的買賣合同屬于法律上不能履行)以及事實上不能履行(如目前全國多地省市對購房房屋出臺了限購政策,如果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不符合當地的限購政策,會導致合同事實上無法繼續履行)、部分合同判決履行費用過高、以及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的。也最終有可能被法院判決解除合同。
本文作者:邱揚成,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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