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風險,不屬于情勢變更|合同法-情勢變更原則
什么是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或環境發生當事人預料不到的重大變化,若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受不利影響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什么是商業風險?
商業風險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由于各種不確定因素引起的,給商業主體帶來獲利或損失的機會或可能性的一種客觀經濟現象。
現實中的商業風險無處不在,比如市場價格的波動,物價的波動,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環境的變化、消費者的價值觀的變化等,都能導致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商業風險。由此,我們可以得知,物價的降浮,幣值、匯率的漲落,市場的興衰等都可能成為商業風險與情勢變更的原因,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引起商業風險的原因可能與情勢變更的原因相同,但兩者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卻截然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此早有觀點,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是不同的:
(1)兩者性質不同。情勢變更屬于作為合同成立的基礎環境發生了異常變動,所造成的風險屬于意外的風險;而商業風險屬于從事商業活動所固有的風險,作為合同基礎的客觀情況的變化未達到異常的程度,一般的市場供求變化、價格漲落等屬于此類。
(2)對兩者是否能預見不同。也就是客觀情況的發生,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是否能夠預見。許多國家法律對于情勢變更原則都有“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這一要件的規定。《合同法解釋(二)》也強調了在訂立合同時情勢的不可預見性。情勢變更的發生,當事人在簽約時無法預見,而且根據實際能力和當時的具體條件,根本不可能預見,即情勢的變更超出了正常的范圍,使合同當事人在當時情況下無法推測其可能發生。在訂立合同時,如果當事人雖未預見,但情勢變更的發生在客觀上是可以預見的,那么應由該當事人自行承擔不利后果,而不得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例如,當事人參與股票交易,這被公認是有高度風險的交易,即使該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沒有完全意識到交易的風險,也不得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3)兩者是否可歸責不同。情勢變更是不可預見的,所以雙方當事人在主觀上都沒有過錯,當事人盡了最大注意義務仍不可避免,因此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而商業風險由于具有可預見性,故此可以說當事人對此存有過失。當事人能夠或者應當預見將會發生商業風險,但甘愿冒風險或抱有僥幸心理,希望不會發生這種客觀情況的變化,或是愿以此作為謀利的代價去從事經營活動,故商業風險有可歸責于一方當事人的主觀認識錯誤,如不遵循經濟規律的要求、不了解市場行情、不充分掌握市場經濟信息、一味投機冒險或在生產經營的商品摻雜使假而被媒體曝光等。
(4)兩者的后果不同。情勢變更的發生使合同的履行出現了不可逾越的客觀障礙,在客觀上會使合同的基礎和預期的目的發生根本性的動搖,如繼續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利而對另一方當事人有利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會產生顯失公平的效果,與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相違背。而在商業風險中,合同的基礎沒有發生根本變化,繼續履行合同不會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只是造成一定條件下的履行困難及履行合同費用的增加、利潤的減少或并非重大的一般性虧損。兩者后果的不同是由合同的基礎和客觀情況是否發生異常的、根本性的變化決定的,這是界定情勢變更和商業風險的關鍵因素,是我們在實踐中必須重視的。我們還應注意客觀情況變化的發生是否使原合同繼續履行顯失公平。在情勢變更下,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而商業風險是在訂立合同時應該預見到的,能夠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的,因此,由一方當事人自行承擔并不會發生不公平的后果,不會產生顯失公平。
此外,在實踐中不能單純從市場價格的漲落判斷是商業風險還是情勢變更。價格的漲落是引起情勢變更或商業風險的原因之一。有人認為,若價格正常浮動,屬商業風險;若價格暴跌,則屬情勢變更。當“價格漲落幅度超過平均利潤,即被認為是難以預見的暴跌”。以是否超過平均利潤作為標準來判斷、區分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可能會使法官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易于操作,但其最大的弊端在于可能會造成情勢變更原則的濫用,這對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維護是極為不利的。其實,對于情勢變更或者商業風險的判斷,需要結合具體個案綜合考察,審慎得出結論。有的場合漲價很多可能屬于商業風險,而有的場合,價格在別人看來雖是不太劇烈的波動,但對于合同當事人來說卻可能構成致命的打擊,則不妨認定為情勢變更。
——以上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
律師提醒:
受疫情影響,近期,各個行業都有聽說有價格上漲的情形,這種情況究竟是商業風險,還是情勢變更,對此應當具體根據案件事實進行細致分析。本律師認為,如果由于疫情原因,所產生產生的風險,屬于該行業內正常的,在簽訂合同時也是可以預見的風險,價格波動符合正常的商業活動范圍,則應當歸結于商業風險。如果因為疫情原因,導致價格波動離譜,遠超人們簽訂合同時的正常預期(如價格成倍增長),則可認定為屬于情勢變更。已經簽訂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公平原則,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對于到底是商業風險還是情勢變更,我們應當仔細辨別,在分析事實、對照司法解釋的基礎上作出合情合理的判斷,以防止該制度的過分濫用,影響到交易安全及正常的商業活動。
本文作者:邱揚成,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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