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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如何召集和主持?附:律師相關建議 | 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會議 VS 召集與主持

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如何召集與主持?公司章程又該如何規定?董事如何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目 錄

一、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集與主持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董事會決議被撤銷

     三、律師關于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召集與主持建議

 

一、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集與主持案例再現

 

成立公司,制定章程


外貿某某公司于1986年6月30日成立,2014年8月26日,該公司股東變更為許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馬某等9人,注冊資本300萬元,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王某某。董事會成員包括王某某、馬某、劉某春、李某某、劉某,董事長為王某某,馬某為公司總經理。

《公司章程》內容有三十七條,其中,第十六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于會議召開前十日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對應當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十八條、董事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利……。第十九條、董事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第二十條、公司設總經理1名,任期3年,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第二十三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召開董事會,形成決議


2015年12月28日,馬某向王某某、劉某、李某某、劉某春發送電子郵件,主題為“建議召開新創公司董事會”,內容主要為建議王某某董事長在2016年1月8日召開2015年度外貿某某公司董事會,討論決定如下議題:1.免去劉某春、李某某、劉某公司副總經理職務;2.免去李某某公司財務經理職務;3.聘任劉某春、許某某為公司副總經理;4.聘任劉某春為公司財務經理;5.討論公司買斷2016年1月1日以前全體員工勞動合同事宜;6.就2015年公司經營出現的重大失誤作出處理;7.由于王某某董事長2016年1月9日退休,建議改選公司董事長、改選公司董事會、變更新創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確認收到郵件。

2016年1月8日,外貿某某公司召開董事會,形成一份會議決議。內容為:今日董事會的議題主要有兩項:一、解聘馬某總經理職務。馬某成為德信合豐公司的唯一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德信合豐公司與外貿某某公司主營的是同類業務,故從公司利益和保護各股東的權益出發,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規定,馬某不應該也不適合繼續擔任外貿某某公司總經理,因此提議解聘馬某總經理職務。投票表決如有不同意及棄權者,將對馬某擔任外貿某某公司總經理職務同時兼任德信合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給外貿某某公司造成的及將要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法律責任,并同時鑒于馬某的身份問題,其無權提出外貿某某公司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的人事任免問題。二、提議召開股東會,以罷免馬某的董事職務。提議于2016年1月30日上午9:00召開公司股東會,罷免馬某董事職務。該決議上,李某某和王某某簽名同意,其他股東未簽名。


法院判決撤銷董事會決議


董事會會議之后,許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撤銷外貿某某公司2016年1月8日作出的全部《董事會決議》;……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董事會召開后,所作出的決議的內容超過了馬某所提議召開的董事會的議題范圍;且董事會做出決議未經過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此外,外貿某某公司未做成會議記錄并由出席會議董事簽字。此次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規定。股東許某某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至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董事會決議,于法有據。


[案例來源]

一審: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12766號

二審: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終3499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董事會決議被撤銷

 

本案涉及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集與主持程序問題。

1、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召集與主持

有限公司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的執行機構,是一個集體行使權力的機構,其會議需要由自然人召集和主持。公司董事長一般是由大股東或者大股東推選的人擔任,因此,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首先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但如董事長因種種原因怠于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導致董事會會議無法召開,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本案董事會會議召集程序違反法律和章程規定

本案中,王某某主張其在2015年12月28日以口頭方式通知召開董事會,但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履行了完整的召集通知程序。雖其按照總經理馬某提議的時間召開了董事會,但董事會決議超出馬某所提議的召開董事會的議題范圍。王某某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就決議所涉及的兩項議題提前十日告知董事會成員。同時,多數董事未在董事會決議及董事會會議記錄上簽字,難以認定該董事會決議的表決達成了董事人數多數決。


三、律師關于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召集與主持建議


有限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一個重要機構,負責指揮和管理公司經營活動,因此,其會議召集與主持程序尤為重要。

1、公司章程可規定董事會召集與主持程序

針對有限公司董事會的召集與主持相關程序方面,股東可以在公司法規定的基礎上,在公司章程中進行具體的約定。如可以約定召開董事會的通知時間,通知的具體內容等。

2、慎重對待董事會會議通知

董事會會議通知看似簡單,實則牽涉到董事權利的保護。因此,本律師建議,慎重對待會議通知,應在通知中載明會議時間、地點、會議議程等內容,以便給參會董事充分的準備時間。

3、半數以上董事可主張召開董事會

公司法雖然規定了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集與主持的順序為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但實踐中,半數以上董事主張召開董事會的,即使董事長或者副董事長持不同意見,董事會會議也能夠召開。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