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平臺爆雷涉刑后,起訴擔保人減少損失
親辦案例:
2018年6月25日,原告張某經被告李某介紹,與案外人上海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兩份名為《上海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零錢寶—福利》的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8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7月25日,約定利息為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7月10日15天年化收益為7%,2018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25日30天年化收益為7.5%。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資產管理公司未按約返還原告張某借款。2018年7月27日,被告李某出具《承諾書》,承諾若2018年8月30日前,資產管理公司不能兌付涉案借款,由被告李某擔保還款。后資產管理公司未能還款,原告張某主張被告李某承擔擔保責任。
法院觀點:
根據原告與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簽訂的《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零錢寶—福利》,資產管理公司應當為原告推薦借款人,但資產管理公司并未為原告推薦實際借款人,故涉案借款關系建立于原告與資產管理公司之間,資產管理公司是實際的借款人。雖然資產管理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立案偵查,但原告作為受害者且并無過錯,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院對原告與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的借款關系予以確認,原告與資產管理公司存在涉案的未償付債權債務關系。審理期間,原告撤回了對借款人資產管理公司的起訴,僅起訴擔保人即被告,故本案案由由民間借貸糾紛變更為保證合同糾紛。根據被告出具的《承諾書》載明,原告要求資產管理公司按約兌付本金,資產管理公司承諾在2018年8月30日前兌付,如資產管理公司到期未能兌付,被告擔保還款,故被告應在上述借款本金的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法院判決:
保證人李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借款本金;被告李某在承擔上述保證義務后,有權向案外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追償。
律師提醒:
一、公司雖涉刑,仍可起訴追究擔保人擔保責任。
在眾多理財類借貸糾紛案件中,公司為了消除出借人資金無法兌現的顧慮,往往會安排擔保人為借款人的債權作擔保。公司涉刑后,因受到“先刑后民”的限制,已經經公安部門立案偵查的,法院往往只做登記,不會再立案受理。然而,因此類案件設計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巨大,追贓難度大等原因,刑事案件的處理周期較長,無法保證債權人能夠及時回籠資金。此時,如果在借貸材料中發現有“擔保函”、“承諾書”等帶有擔保性質的文件時,不妨啟動民事訴訟,追究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二、起訴擔保人時,注意訴訟實效規定,及時主張權利,否則擔保人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一般保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之規定,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未在約定或法定的保證期間內,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在約定或法定的保證期間內,已經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一般保證訴訟時效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
連帶責任保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最后提醒各位投資者,投資需謹慎,你看到的是別人的高利息,別人卻盯上了你的本金,天上不會掉餡餅,千萬別被高利息蒙蔽雙眼,掉進別人早已設好的陷阱中。
本文作者:邱揚成,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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