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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任期屆滿或辭職就能卸任嗎?附:律師相關建議 | 監事

監事VS 延期履職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的監事任期為三年。如果監事任期屆滿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時,屆滿監事或辭職監事就能立即離任嗎?


目 錄


一、有限公司監事辭職后延期履職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監事辭職后仍不能卸任

三、律師關于有限公司監事延期履職若干建議


一、有限公司監事辭職后延期履職案例再現


成立公司,選舉監事


宜某益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登記成立,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注冊資本2000萬元,股東為北京某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宇,監事為鄭某秋。

宜某益公司的《公司章程》規定,……第八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策略;(二)決定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第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決定,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第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向股東議提出議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離職,要求變更監事工商登記


2016年6月1日,鄭某秋從宜某益公司離職。當日,宜某益公司向其出具《離職證明》,稱“茲證明鄭某秋自2015年6月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行政副總崗位,至2016年6月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同事關系融洽。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離職,解除其公司一切職務,承諾將其公司監事一職在7個工作日之內辦理工商機關的變更,撤掉其監事登記備案,……”

此后,宜某益公司的股東并未做出更換監事的決定,宜某益公司亦一直未進行監事變更的工商登記備案。

2017年6月27日,鄭某秋以快遞的形式向宜某益公司以及時任宜某益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梅分別發送《辭職報告》,稱“因本人已于2016年6月1日離職,且在公司無任何股份,不宜繼續擔任公司監事,特提出辭職,辭去公司監事職務。本報告自發出之日起即產生法律效力,不再承擔任何監事的法律責任,也請公司在3個工作日之內辦理工商機關的變更手續,撤掉本人的監事登記備案。”宜某益公司以及張某梅亦實際簽收上述郵件。


監事訴至法院,要求變更工商登記被駁


在工商登記一直未予變更的情況下,鄭某秋訴至法院,要求宜某益公司立即變更工商登記,撤銷鄭某秋在宜某益公司的監事職務登記。

法院認為,按照宜某益公司的《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決定。因此,鄭某秋辭職必然導致宜某益公司的監事人數低于法定人數,故雖然宜某益公司同意鄭某秋辭去監事職務,但是宜某益公司亦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程序,由股東決定改選監事。因此,在宜某益公司改選出的監事就任之前,鄭某秋仍然需要繼續履行監事職務。現無證據證明宜某益公司已經改選監事,鄭某秋依據辭職報告和《離職證明》,請求法院判令宜某益公司變更工商登記,撤銷鄭某秋在宜某益公司的監事職務登記,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律師解讀為何監事辭職后仍不能卸任


本案中,鄭某秋明明已經向公司書面請辭監事職務,但為何法院認為其應繼續履職呢?這涉及有限公司監事延期履職的法律問題。

1、關于監事任期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參與公司監督工作,職責重要。擔任監事,應具有履行該職位工作所需的資格和履職能力,并能夠忠實履行職務。因此,為考察、衡量一個人是否適合擔任監事,需要設定一定的任職期限。

我國公司法關于監事任期的要求與董事任期要求有所不同。監事任期為法定三年,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每屆不得超過三年。

2、監事延期履職

監事是有限公司的監督機構,具有重要作用。那么,監事任期屆滿以及在任期內辭職,其職務如何履行呢?

我國公司法規定,以下情況出現時,監事須延期履職:

1)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時

監事任期屆滿,公司應當及時進行改選,選出下屆監事。但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有限公司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的情況時有發生。此時,原監事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直到公司改選出新的監事。原監事不能以任期屆滿為由,拒絕履行監事職責。

2)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時

監事有辭職的自由。監事辭職之后,公司若沒有及時補選出新的監事,監事的職位就會出現空缺,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監事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原監事不能以已辭職為由,拒絕履行監事職責。

3、本案監事辭職不能立即卸任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雖然宜某益公司同意鄭某秋辭去監事職務,并在訴訟中同意鄭某秋的訴訟請求,但目前宜某益公司尚未改選新的監事。在宜某益公司改選出的監事就任之前,鄭某秋仍然需要繼續履行監事職務。

   

三、律師關于有限公司監事延期履職若干建議


根據上文分析,在兩種情況下,監事需要延期履職,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在此,馬良君律師特對監事延期履職提出如下建議:

1、監事會及監事均有延期履職義務

當監事會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時,在改選監事會前,原監事會須繼續履行監事會職責。

2、監事的選任、更換屬于公司自治,司法不介入

有人認為,公司與監事是一種委任關系,屬于民商事法律調整范圍,如果雙方之間的合意不存在,任何一方均可宣告解除委任關系。因此,監事可以訴請法院解除監事職務,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實則不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股東會行使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第五十一條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它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第五十二條規定,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到任前,原監事仍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上述法律規定說明,監事的選任、更換等屬公司自治事宜。因此,在公司內部未選出監事前,法院不會支持監事解除監事職務、變更工商登記的訴請。

3、監事應盡忠實勤勉義務

監事必須依法履職,對公司盡到忠實勤勉的義務。一旦擔任公司監事,就沒有了“說走就走”的權利。擔任公司監事,應該依法行事。只有這樣,才能保護自己免受“追責”。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五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