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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如何行使調查權?附:律師相關建議 | 監事會

監事(會)VS 調查權


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那么,監事(會)如何行使調查權?可以向法院起訴嗎?


目 錄

 

一、監事(會)行使調查權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監事起訴行使調查權被駁回

三、律師關于有限公司監事(會)調查權行使若干建議

 

一、監事(會)行使調查權案例再現


成立公司,聘任監事


2003年7月9日,紅某士公司登記設立,公司注冊資本72,830,000元,紅某士公司現有股東八人,分別為熊某(持股比例5.82%)、董某龍(持股比例46.463%)、王某1(持股比例3.977%)、王某2(持股比例3%)、蘇某(持股比例30.167%)、毛某1(持股比例4.753%)、毛某2(持股比例3.88%)、董某(持股比例1.94%),董某龍任法定代表人。林某相于紅某士公司實際擔任并履行監事職責。

 

監事要求行使職權被拒


2014年5月9日,紅某士公司委托XX事務所對公司財務活動進行審計活動。同年9月29日,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報告顯示紅某士公司諸多方面存在問題,林某相多次向紅某士公司提出要求行使監事檢查權,檢查公司財務,并在事先通知董某龍后,于2016年3月16日前往紅某士公司處查賬,但遭到董某龍的拒絕。2016年7月8日,林某相給董某龍發送郵件,要求行使監事職權,亦要求紅某士公司和董某龍安排查賬,但紅某士公司未予以配合。

 

監事起訴行使職權被駁


在被公司拒絕后,林某相法院起訴,要求紅某士公司提供關于紅某士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的自2007年1月1日起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止所有財務會計報告、報表、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及會計憑證(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和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入賬備查的相關合同契約等資料)、銀行賬號信息及流水明細等財務資料,并由公司承擔本案律師費。

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監事對于公司財務具有檢查、監督、建議、質詢等職權,并非當然地具有提起訴訟的權利或相當于股東的權利。故駁回了起訴訟請求。


[案例來源]

一審: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6)滬0112民初30267號

二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1民終11957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監事起訴行使調查權被駁回 


本案涉及有限公司監事(會)的調查權法律問題。

1、監事(會)的調查權

作為有限公司的監督機構,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監事要履行監督職責,應當了解公司的有關情況,這就要賦予其調查權。因此,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在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中,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還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并要求公司承擔為此費用。監事(會)的調查權是獨立的,不需要事先經過同意。

2、本案監事的調查權訴請為何被駁回?

雖然公司法規定了監事(會)的調查權,但該職權屬于公司內部治理的范疇,該權利的行使與否不涉及公司監事(會)的民事權益,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未對監事(會)行使調查權利受阻時的司法救濟途徑進行相關規定,故案涉監事提起的訴訟不具有可訴性。


三、律師關于有限公司監事(會)調查權行使若干建議 


調查權對于有限公司的監事行使監督職權具有重要意義。為便于監事行使該職權,馬良君律師特提出如下分析及建議:

1監事(會)調查權的重要性

為完善有限公司的治理架構,明確監督職責,公司法賦予了有限公司監事許多職權,包括質詢權、建議權、調查權等。公司法明確規定,監事(會)在行使調查權時,如有必要,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公司監事(會)調查權的重要性可見一斑。

2監事(會)調查權的適度性

監事(會)的調查權雖然重要,但也不能濫用。監事(會)只要在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時,才可行使調查權,展開調查。因為,公司設立的最終目的是營利,監事(會)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行使調查權,且應盡量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不能過分增加公司的運營成本。

3、監事(會)調查權的不可訴性

監事(會)對于公司具有檢查財務、監督、建議、質詢、調查等職權,主要通過公司內部機制與管理制度在內部履職過程中實現,法律并沒有賦予監事(會)通過訴訟行使調查權的權利。如果監事(會)欲通過訴訟行使調查權,將會被法院駁回。

4、公司及股東應完善章程及公司內部治理制度

既然監事(會)的調查權等許多監督職權主要通過公司內部機制與管理制度實現,那么,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及公司內部治理制度時,可細化監事(會)履職的具體程序及相關方面的配合義務,以及不予配合的后果,這樣,更便于監事(會)職權的落地,更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