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患有嚴重智力殘疾,這樣的婚姻是否有效?
案情
南通通州一智力殘疾女孩在家人的安排下結了婚,但婚姻并不美滿,遂向法院起訴離婚。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離婚案件,并判決該婚姻無效。
90后女孩王某自幼罹患智力障礙,精神發育遲滯,平日寡言少語,不易溝通。2011年王某領取智力貳級殘疾證。2016年,王某在家人安排下認識大齡青年張某,兩人在民政局領證結婚,但此后王某婚姻生活并不和順。2019年,王某父親申請法院判決認定王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2020年,王某父親代理王某起訴要求與張某離婚。
南通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件之一。王某自幼患有嚴重智力殘疾,在結婚登記時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對結婚行為及其后果缺乏完全的判斷和預見能力,其與張某登記結婚違反了法律規定,且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王某的智力殘疾未能治愈,兩人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遂判決宣告婚姻無效。
法官說法
長久以來,精神疾患群體的婚戀問題是一個社會敏感議題,涉及到婚育人權、家庭倫理、優生優育及法律禁忌等多重問題。精神疾病患者,由于持續性或間歇性缺乏認知和行為能力,不能理解婚姻實質意義,難以履行家庭成員義務,無法建立和維持正常夫妻家庭生活,有的并不適宜結婚。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出于“傳宗接代”、“沖喜”、“找生活依靠”等目的,精神疾病患者在家人安排下結婚生育的情況并不鮮見,有的是男女精神疾病患者“相互湊合”,有的是身體殘障人士與精神疾病患者結合,農村地區還有窮困大齡男性娶“傻媳婦”現象。
本案中,王某自幼嚴重智力障礙,一直未能治愈,其對登記結婚的社會意義和法律后果缺乏認知,亦無法進行正常家庭生活,應屬于《婚姻法》規定中“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情形,所以法院并未判決其離婚而是認定其與張某的婚姻自始無效。
精神疾患群體的病情多樣,程度不一,很多難以完成經濟收入、扶老攜幼以及情感交流的家庭角色,此類特殊群體婚姻遭遇現實生活更容易產生矛盾,走向破裂,而一旦進入離婚訴訟,又牽涉到精神疾病患者的精神狀況鑒定、監護人確定及離婚后生活保障等一系列問題,此類離婚糾紛程序繁瑣、實體復雜,建議對待此類群體的婚配問題應慎之又慎。
來源: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