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違法分包,勞務人員受傷誰賠償?
勞務公司將承包業務分包給沒有資質的個人,勞務人員在工作中受傷,該公司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余某某與安徽某勞務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進行二審,駁回該公司“不應當對余某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等上訴請求,判令其支付余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7萬余元。
案情回顧
2017年6月8日,余某某進入安徽某勞務公司承建的某建筑工地從事水電安裝。2017年7月10日,余某某在工地用三輪車拉鋼管時,因三輪車側翻受傷,經住院治療5天出院。余某某被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為傷殘八級。安徽某勞務公司支付了余某某受工傷前工資、生活費及部分醫療費,未給其繳納工傷保險費。2019年4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書,裁決2019年2月28日解除余某某與安徽某勞務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由該公司支付余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7萬余元。因不服裁決,安徽某勞務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安徽某勞務公司與余某某于2017年6月8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該公司未給余某某繳納工傷保險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應支付余某某工傷保險待遇。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等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的余某某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勞動能力鑒定費、住院期間護理費等符合法律規定,亦予以支持。
針對安徽某勞務公司提出的“余某某在受傷后,已領取其雇主李某某支付的一萬余元賠償款,并承諾后面的費用由本人自行承擔”的主張。一審法院認為,李某某墊付的醫藥費余某某承諾返還,不能認定為是安徽某勞務公司支付的賠償款,該承諾書也無法證明余某某放棄對該公司主張權利,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最終,一審法院認為安徽某勞務有限公司與余某某于2017年6月8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判令該公司支付余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7萬余元。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余某某于2017年6月8日進入安徽某勞務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雙方并未由此建立勞動關系,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不當,應予糾正。因行政部門已認定余某某為工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安徽某勞務公司作為用工單位雖與余某某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其將業務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李某某,故仍應對余某某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一審法院認定的工傷賠償項目、標準并無不當。
最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法院關于安徽某勞務公司支付余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各項費用17萬余元的判決。
來源: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