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的能力 | “欣”說法第10期
案情再現
叮鈴鈴,叮鈴鈴……
大娃:
二娃嗎?我是大娃,父親的身后事已經辦得差不多了,現在我們也該把父親那套房子處理一下。
二娃:
還能怎么處理?當然是我一半,你一半了。
大娃:
但是這兩天我收拾父親房間時,發現一份他生前寫的遺囑。
二娃:
遺囑是怎么寫的?
大娃:
父親說把房子全部留給我。
二娃:
不可能,父親生前還親口對我說要把房子留給我。
大娃:
遺囑上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確實是父親的筆跡。
二娃:
父親生前醫院鑒定過他患有嚴重的老年癡呆,連咱們兄弟二人都分不清,還有能力立遺囑嗎?這份遺囑肯定是無效的。
大娃:
那我們只能法院見了。
一份白紙黑字的自書遺囑,
卻因立遺囑人生前患有老年癡呆癥
而無法確定其效力。
患有老年癡呆癥的人可以立遺囑嗎?
我們聽聽欣法官怎么說。
老年癡呆癥患者所立的遺囑是否有效,取決于其在立遺囑時是否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如果其病情達到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不能正確進行意思表示的程度,則應屬于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根據繼承法規定,此時所立的遺囑無效。如果其病情較輕,沒有影響到正常的辨認和意思表示能力,此時所立的遺囑有效。至于病情的嚴重程度,則需要相關醫學的鑒定。
本案中,大娃和二娃的父親生前患有嚴重的老年癡呆癥,不能完全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其所立的自書遺囑應屬無效。因此,我們建議患有老年癡呆癥的老人在設立遺囑之前先進行精神鑒定,在精神認定為正常的情況下設立遺囑,以免遺囑的法律效力受到影響,日后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遺囑設立需謹慎,
法律效力要知曉。
相關鑒定不可少,
否則麻煩免不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來源:上海一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