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如何制定與修改?附:律師相關建議 | 一人公司章程
一人公司VS 章程
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那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如何制定呢?又如何修改呢?
目 錄
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制定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章程相關決議無效
三、律師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制定若干建議
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制定案例再現
明某公司成立一人公司
郭某某與朱某利、鄭某耀三人投資設立了明某公司,并通過明某公司于1993年1月21日在大陸獨資設立了某凌公司。公司成立之初,章程即《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東莞某凌五金塑膠廠有限公司章程》第四條規定:“外資企業的名稱為東莞某凌五金塑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為郭某某先生”;第十五條規定:“自章程獲批準之日起成立董事會,成員共5名……”;第十六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每隔六個月召開一次,由董事長主持,并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會的決議案,需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同意通過。涉及重大權益問題,須由正副董事長聯合簽署,才能生效”,公司成立之初的董事會成員為郭某某、鄭某耀、吳某麗、吳某瓊、葉某俊,其中郭某某擔任董事長、鄭某耀擔任副董事長; 1997年7月,某凌公司向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所附資料《董事會決議》(1997年7月1日)載明該公司董事會成員為郭某某、鄭某耀、朱某利、吳某麗、吳某瓊,其中郭某某擔任董事長、朱某利擔任副董事長; 2001年2月18日,某凌公司召開董事會并一致通過決議:公司董事長由郭某某變更為朱某利,董事會成員不變,同日,明某公司變更某凌公司公司章程即《獨資企業“東莞某凌五金塑膠廠有限公司”補充章程之二》。
股東郭某某要求確認章程修正案無效
股東郭某某認為,朱某利于2008年3月8日不幸逝世,吳某麗在未經授權及通知其他董事會成員的情況下,于2008年3月27日單獨簽署了《獨資經營企業“東莞某凌五金塑膠廠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當時,吳某麗僅僅是某凌公司的董事,并非法定代表人,且關于某凌公司章程的相關事宜,應由2/3的董事會成員出席,并通過出席董事的2/3以上人數同意方能通過,而該章程修正案除了吳某麗簽署外,未經任何董事簽名,故該章程修正案所涉及內容應屬于無效。同時,某凌公司在未通知郭某某及朱某利已死亡的情況下,于2008年6月27日召開了董事會會議,通過偽造郭某某及朱某利簽名,“簽署”并“表決”了《董事會決議》,并將董事會成員由5人變更為3人,并擅自除去了郭某某的董事身份。故請求人民法院請求確認于2008年3月27日由吳某麗簽署的《獨資經營企業“東莞某凌五金塑膠廠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及2008年6月27日由吳某麗、郭某某簽署的《外資企業“東莞某凌五金塑膠廠有限公司”補充章程之三》所涉及的內容無效。
法院確認案涉章程相關決議無效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關于《董事會決議》(2008年6月27日)第(2)項內容:某凌公司董事會成員由5人變更為3人,即由郭某某、鄭某耀、朱某利、吳某麗、吳某瓊變更為吳某麗、吳靜旻及范富洋,法定代表人由朱某利變更為吳某麗,這些事項應由股東決定。關于《獨資經營企業“東莞某凌五金塑膠廠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外資企業“東莞某凌五金塑膠廠有限公司”補充章程之三》亦應由股東決定。經廣東通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可知,《獨資經營企業“東莞某凌五金塑膠廠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外資企業“東莞某凌五金塑膠廠有限公司”補充章程之三》中的“明某國際有限公司”印章與《獨資企業“東莞某凌五金塑膠廠有限公司”補充章程之二》中的印章不同,《獨資經營企業“東莞某凌五金塑膠廠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外資企業“東莞某凌五金塑膠廠有限公司”補充章程之三》中“明某國際有限公司”的印章并非明某公司的真實印章。因此,確認相關決議無效。
[案例來源]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粵1973民初898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章程相關決議無效
本案涉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制定問題。
1、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應由股東制定
成立公司須制定章程,作為內部自治規約,因此,章程是公司的必備文件,具有重要作用。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且僅有一個股東,因而沒有股東會,因此,由全體股東制定的公司章程也就只能由僅有的一名股東制定。
2、案涉公司的章程違反公司法規定
公司法第60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案涉爭議的文件涉及董事會決議及董事任命、公章程修訂等。這些內容,均涉及公司章程,應由唯一股東明某公司決定。案涉決議、文件內容并非由股東決定,因此,被法院確認無效。
三、律師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制定修改若干建議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其章程制定與修改如何進行?馬良君律師特提出如下建議: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由唯一股東制定和修改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主要由發起人制定,同時公司在申請設立時,還須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章程。據此,只有一個股東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因其股東只有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公司不設股東會,其公司章程必須由唯一股東自行根據公司法制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修改亦由唯一股東實施。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內容
公司法未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內容作出特別規定,因此,應適用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包括:(1)公司名稱和住所;(2)公司經營范圍;(3)公司注冊資本;(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并且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六十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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