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公司對外擔保須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嗎? | 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VS 重大事項決定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其股東會職權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那么,哪些重大事項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呢?程序如何?
目 錄
一、國有獨資公司重大事項決定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國有獨資公司需承擔連帶責任
三、律師關于國有獨資公司重大事項決定若干建議
一、國有獨資公司重大事項決定案例再現
公司與銀行簽訂一系列借款合同
某得實業公司將在2011年7月5日至2014年7月4日期間及6000萬元人民幣最高限額內與某商行營業部簽訂一系列債權債務合同:合同編號為2012年商營字第104號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人民幣13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27日起至2013年11月26日止,12個月。2012年12月20日,編號為2012年商營字第0118號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人民幣10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3年12月19日止,12個月。2013年5月8日,編號為2013年商營字第043號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人民幣15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12個月。編號為2013年商營字第076號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人民幣22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6個月。某商行營業部依約向某得實業公司發放了上列貸款。
國有獨資公司簽訂保證合同,承擔了連帶責任
2013年12月16日,本案原告某某教育投資公司作為保證人(甲方)與作為債權人(甲方)的某商行營業部簽訂了合同編號為2013年商營保字第0144號《保證合同》。合同約定,為確保債務人某得實業公司2012年商營字第104號、2012年商營字第0118號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債權的實現,甲方愿意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本金人民幣2300萬元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和相關費用。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兩年,甲方同意債務展期的,保證期間至展期債務履行期滿后兩年。2013年12月17日,某得實業公司與某某教育投資公司及某商行營業部三方簽訂《借款展期協議》,協議約定2012年商營字第104號、0118號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共計人民幣2300萬元展期6個月,重新確定月利率8.2‰。
上述借款合同及展期協議到期后,某得實業公司未能按約完全履行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某商行營業部遂于2014年向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本案原、被告及李某連帶償還包含2012年商營字第104號、0118號借款合同所列債務的借款本金55363741.94元及利息、罰息、復利等。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4)綿民初字第15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某得實業公司償還借款55363741.94元及利息、罰息等,同時判決本案原告某某教育投資公司在2300萬元限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應得房產公司、廖某某、王某某在6000萬元限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某某教育投資公司上訴后,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川民終28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重審過程中,某商行營業部作為甲方與某某教育投資公司作為乙方于2017年9月30日達成《和解協議》,協議約定“在綿陽市的協調下,根據2017年8月11日《教投公司擔保案協調會會議紀要》精神,雙方達成協議:乙方承擔2300萬元借款本金的連帶保證責任,于前一次性支付,甲方同意在收到此款后不再向乙方主張利息、罰息、違約金、實現債權費用等;甲方同意收到2300萬元后20個工作日內,向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訴。”2017年10月17日,某某教育投資公司向某商行營業部支付人民幣2300萬元。
[案例來源]
一審: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綿民初字第158號民事判決書
再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川民終280號民事裁定書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國有獨資公司需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涉及國有獨資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序問題。
1、國有獨資公司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的職權
依照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有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而是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家行使股東會的職權。
2、國有獨資公司重大事項的決定程序
根據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這有利于從宏觀上把握國有資產的經營。
同時,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3、案涉擔保不屬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重大事項
公司法規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可見,公司法并未明確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必須經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審批程序,同時,現有法律也未明確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必須經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審批程序方能生效。因此某某教育投資公司與某商行營業部簽訂的《保證合同》不屬于必須經過審批程序方能生效的合同。況且某某教育投資公司在向某得實業公司提供2300萬元貸款擔保前已在內部高管層專題研究并形成決定,此舉應視為某某教育投資公司董事會的決定。故該國有獨資公司應承擔擔保責任。
三、律師關于國有獨資公司重大事項決定若干建議
國有獨資公司具有獨特性,其重大事項的決定必須依法進行。馬良君律師認為,對于國有獨資公司的事項決定權,要把握以下幾點:
1、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主要包括(: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事項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實踐中,一些與董事有利害關系或董事會無法行使的職權也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包括: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委派和更換由股東出任的監事;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等。
3、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事項
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包括國家安全的行業、自然壟斷的行業、提供重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行業以及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中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其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六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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