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驥路動態

掃黑除惡|盤點這些年的黑惡套路(網絡水軍篇)

進,各地捷報頻傳,大案要案紛紛告破,總結出許多涉黑涉惡的經典案例,從今天起,我們以案例解讀的方式,為大家逐一盤點容易中招的黑惡套路。


有一種軍隊觸不可及,卻無處不在,兵不血刃便可瞬間讓人聲名敗壞——網絡水軍。


從新浪熱搜、微信朋友圈、

再到豆瓣、知乎、虎撲……

人人都是互聯網的端口,大家都可以發聲

正是思想的交流和觀點的碰撞

讓互聯網精彩紛呈

然而網上還活躍著這么一群人

只要雇主付錢

就能實現上熱搜、刷好評

炒作新聞、操控輿論

……

他們就是

網絡水軍


近年來,一些自媒體為代表的“網絡水軍”打著“輿論監督”、“社會監督”的旗號,實施有償發帖、有償刪帖、有償操控輿論等網絡行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互聯網秩序,危害傳統文化、社會道德和公序良俗。對此,“網絡水軍”也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重點打擊對象之一。


什么是“網絡水軍”


網絡水軍為一群在網絡中針對特定內容發布特定信息的、被雇傭的網絡寫手。網絡水軍通常簡稱水軍,又名網絡槍手,他們通?;钴S在電子商務網站、論壇、微博等社交網絡平臺中。他們偽裝成普通網民或消費者,通過發布、回復和傳播博文等對正常用戶產生影響。


案情回顧


案例一:水軍炒作近3000條


2014年以來,劉某通過自建或幫助他人建設網站等手段,非法控制100個網站的信息發布、刪除權。2018年1月至6月期間,通過微信群或QQ等社交平臺,鐘某、趙某、王某等網絡公關以每條帖文40-50元的價格接單炒作網絡輿情,以每條帖文20-30元的價格委托劉某進行發帖。僅僅半年時間,該網絡水軍團伙就炒作輿情事件215起,有償發布帖文近3000條,大部分帖文被百度、搜狗等搜索引擎自動收錄,嚴重影響了網絡秩序。同時,劉某伙同趙某、鐘某、王某通過侮辱、誹謗、威脅等方式發帖、刪帖,進行牟利,涉案總值達30余萬元。最后,趙某、劉某、鐘某、王某等4人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判處刑罰。


案例二:網絡公關公司“灌水”案


2017年5月,安某利用其經營的網絡公關公司,提供全網負面信息非法刪帖等服務,嚴重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和互聯網安全管理秩序。經公安機關調查掌握了以安某為核心,涉及江蘇、陜西、北京、湖北、廣東、四川等省市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特大“網絡水軍”犯罪團伙。經查,該團伙利用即時通訊工具,在互聯網上非法從事有償刪帖、“灌水”活動,形成了有償刪貼中介模式的網絡水軍黑色產業鏈。案例來源:牡丹江網警巡查執法(微信公眾號)掃黑除惡|掃黑除惡典型案例——“網絡水軍”


案例三:假記者網絡“敲詐勒索”案


自2014年起,李某冒充報社記者,打著“輿論監督”的幌子,在上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等省市四處進行“實地采訪”,并以相關企業涉嫌“環境污染”“污水排放”“房產違規開發”等名義為由,索要“封口費”。若索取未果,李某便通過其自建的“晨報新聞網”“中國村莊新聞網”等6個網站及其創建的7個自媒體帳號,大量轉發、推送企業負面帖文,嚴重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主犯李某被法院以敲詐勒索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案例來源:牡丹江網警巡查執法(微信公眾號)掃黑除惡|掃黑除惡典型案例——“網絡水軍”


案例四:網絡公關“專業刪帖”案


2018年3月,邢某自建《華夏網絡營銷中心》《華夏網絡公關》2個非法網站,以“網絡公關”“產品推廣”的名義,不僅接受零散“客戶”的刪帖需求,還與一些企業簽訂長期合作協議,大量推送其產品廣告,同時負責全網刪除負面信息。對于無法直接刪除的帖文,邢某某打著為“客戶”提供“網上輿情優化服務”的幌子,雇用網絡水軍批量清理對客戶不利的網絡信息。案例來源:牡丹江網警巡查執法(微信公眾號)掃黑除惡|掃黑除惡典型案例——“網絡水軍”


“網絡水軍”的套路


有償刪帖


1.非法建立小型網站,針對地方企事業單位、個人,依托爆料人捏造事實、甚至惡意誹謗,并利用網絡推手大肆炒作,脅迫涉事人員和企事業單位出錢“了事”。


有償發帖


2.借助開辦的所謂互聯網公司,承接“客戶”發帖業務,通過雇用的“網絡水軍”,有目的有計劃地大規模炒作。


非法廣告宣傳


3.通過雇用的“網絡水軍”,并依托有關系的“網絡大V”、知名博主、論壇版主、網紅等,為“客戶”轉發非法廣告、擴大宣傳效應。


《掃黑除惡指導意見》第2條指出:組織或雇傭網絡“水軍”在網上威脅、恐嚇、侮辱、誹謗、滋擾的行為屬于黑惡勢力。從事網絡水軍活動可能觸犯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侮辱罪、誹謗罪、尋釁滋事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等。


詳細法條

1、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恐怖信息,傳播或者放任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應認定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2、侮辱罪、誹謗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3、尋釁滋事罪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辱罵誹謗、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以及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4、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 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來源:上海普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