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和合同終止
釋義: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為,一般分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
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合同消滅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條 合同約定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和合同終止之間的關系:
從以上規定不難看出,合同終止的原因有很多,合同解除僅僅是合同終止的原因之一,兩者都會產生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后果。兩者的不同主要表現在:
1、適用范圍不同。合同解除一般適用與非繼續合同,比如到商店購買日常用品和商店達成的買賣合同。而合同終止一般適用與繼續性合同,比如租賃合同、委托合同等,均會在長期或者一段時間內均需要履行的情況。
2、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終止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自終止后權利義務消滅。而合同解除后其效力溯及既往,解除后的合同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3、發生條件不同。合同的終止的條件是《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七種情形,而合同解除發生的條件是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以及法律規定的條件成就時解除。
律師提醒:
實踐中,人們往往將兩者混為一談,但實際上兩者不能等同,一般來說,合同解除可以當合同終止來用,但合同終止卻不能當作合同解除來用。合同終止后,合同自終止之日不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合同自簽訂合同時不發生法律效力,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本文作者:邱揚成,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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