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怎么繳? | 注冊資本
認繳 VS 實繳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是認繳還是實繳?認繳和實繳有何區別?
目 錄
一、股份公司增資糾紛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公司需返還投資款
三、律師關于股份公司注冊資本繳納分析與建議
一、股份公司增資糾紛案例再現
某某公司增資,奉某某支付增資款
某某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向奉某某出具收據,載明:某某公司收到奉某某股本金200000元,奉某某于當日通過銀行轉賬給某某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2014年11月7日,某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決議,同意增加公司注冊資本31500000元,并將奉某某作為公司股東。當日對公司章程中公司注冊資本進行修正。
奉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增資款,獲得支持
奉某某訴至法院要求某某公司返還奉某某增資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某某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其章程記載的9位股東均認繳了相應的股份數額,其認繳期限為2019年3月25日,某某公司并無證據證明其股東已經全額繳納了所認繳的出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某某公司向奉某某募集股份的行為違反前述法律規定,奉某某向某某公司所支付的股本金應當由某某公司予以返還并支付資金利息。扣除某某公司已向奉某某返還的20000元,某某公司還應向奉某某返還180000元。資金利息從奉某某主張權利之日起(即奉某某提起一審訴訟的時間2016年3月2日)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案例來源]
一審: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2067號
二審: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終7942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公司需返還投資款
本案涉及股份公司注冊資本問題。
1、股份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
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的繳納與有限責任公司的相同,為認繳制。但與有限公司要求不同的是,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股份公司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案涉公司為發起設立,募集資金違反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該規定為效力性強制規定。
某某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其章程記載的9位股東均認繳了相應的股份數額,其認繳期限為2019年3月25日。在其發起人繳足股本之前,某某公司向奉某某募集股份的行為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奉某某向某某公司所支付的股本金應當由某某公司予以返還并支付資金利息。
三、律師關于股份公司注冊資本繳納分析與建議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在注冊資本的繳納方面,公司法有明確規定,需要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嚴格遵守。具體分析如下:
1、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采用認繳制
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可見,此時的注冊資本不用一次性全部繳足,發起人可以分期繳納。這樣,避免了資金閑置造成的浪費。
2、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股份公司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采用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公司,雖然其發起人可以分期繳納注冊資本,但對其融資,法律有所限制。
為有效規避投機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3、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公司的注冊資本采用實繳制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除了發起人外,還有廣泛的公眾投資者。鑒于其社會影響力,為避免影響經濟社會安定,公司法規定,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股人應當足額實繳出資。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應當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已由發起人、股東認購但實際并未繳納的部分,不得計入公司的注冊資本額中。
4、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最低限額的“另行規定”
我國現行很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的注冊資本實繳、最低限額都作了相關規定。這些規定,需要嚴格遵守。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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