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投保人有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預防措施。
以案釋法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貴州鑫光礦業有限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9)黔27民終1250號。
案情簡述
大地財保黔南支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原、被告2015年6月3日簽訂的《鑫光礦業有限公司保險合作協議》及保險協議下上訴人于2015年6月3日簽發的保險單已經有效解除。一審駁回大地財保黔南支公司訴請,大地財保黔南支公司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處購買了雇主責任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6月4日零時至2016年6月3日24時止,合作協議同時約定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在保單有效期內持續有效,直至保單項下最后的賠案結案為止;合作協議簽訂后,被告在規定的時限內繳納了全部保險費。
被上訴人雇員發生保險事故,于2017年8月9日向上訴人提出理賠。另被告在保險期內未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未購買工傷保險認為被上訴人未盡到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義務,故依據保險法51條及雙方約定,于2018年9月30日向被告發出解除保險合同通知,2018年12月14日向被上訴人發出解除保險合同補充通知,被上訴人確認已收悉。
二審法院認為:
工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并不會對雇傭人員產生不安全因素和隱患,也不會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對雇主責任保險的賠付也不會產生影響,故被上訴人未繳納工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的行為并不足以影響上訴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上訴人的該項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即便被上訴人未繳納工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的行為已經影響上訴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被上訴人也未如實告知該事實,但被上訴人未繳納工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的事實早在2017年9月19日另一案開庭審理時上訴人就知曉,而上訴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內向被上訴人主張解除保險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規定以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責任保險(國內)條款》第十六條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約定,上訴人的合同解除權消滅。
因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請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意見:
律師提醒投保人即使為保險標的購買相應的保險,也是不能肆意將保險標的處于危險狀態的。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都會在條款中約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存在上述違法行為的話,例如存在超時加班、違反安全操作、不符合消防安全等情況,那么將會出現保險公司解除合同,進而拒賠的風險。另外對于保險人來說,在出現解除合同事由時也應當及時作出決定,避免合同解除權消滅無法解除合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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