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動遷安置房怎么分?
親辦案例:
小劉老家安徽,早年來上海打拼認識了上海本地的小王,雙方工作期間互生好感,2009年正式登記結婚,2011年小王所在戶籍地老宅基地拆遷,小王和小劉分得拆遷房3套,2013年生育一女,2015年雙方在寶山購買一套商品房,2019年,因雙方感情不和,長期積怨,小劉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夫妻共同財產。
因小劉嫁給小王時,小王系上海農村地區,僅有宅基地,無其他財產。拆遷后,才獲得多套動遷房。其中一套動遷房在小劉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小王的母親一手操辦將該房屋出售,獲得款項95萬元。
現因小王一家老宅動遷所獲得的動遷房,離婚后小劉是否可以要求分割?應當如何分割?
一般分割此類房產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被拆遷的房屋是婚后共同財產,拆遷安置房也屬共同財產。
被拆遷的房屋如果是夫婦婚后共同財產,那么拆遷所得到的安置房和補償款都屬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
離婚財產分割時也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
二、被拆遷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拆遷安置并未因為婚姻關系而多分動遷利益。
這種情況拆遷安置房仍應視為一方的婚前財產。拆遷安置房是拆遷人給予原房屋所有人因房屋被拆的補償。故該拆遷安置房的物權實際上是由被拆遷房屋的物權轉化而來。根據物權效力的延伸理論,婚前財產并不因財產形態的變化而改變其性質,因此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被拆遷后所換得的拆遷安置房仍屬于一方個人財產。
三、被拆遷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因婚姻關系,拆遷安置多分得了動遷利益。
這種情況就和本案中小劉和小王的情況一致,拆遷安置房不僅有婚前的老宅基地,也有因為婚姻關系的存在,而多分了動遷按照房,系由一方婚前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組成,雙方均應分得適當份額。
以優惠購買面積為例,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房屋被拆遷后,一般都采取補償款與優惠價安置相結合的辦法,即一方面根據被拆遷人原有房屋的具體價值給付相應補償款,另一方面根據原房屋居住人口數確定被安置人所能夠以優惠價計算的安置房面積。
由于這種補償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按照婚后房屋居住人口數確定,故夫妻雙方都屬于被安置對象。
此時離婚分配拆遷安置房時,婚后取得的動遷安置房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通過以上分析,小劉和小王婚后購買的商品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配。婚后三套動遷房,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至于已經出售的一套,所得款項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平分。
本文作者:邱揚成,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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