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未繳足出資的法律后果| 公司出資
出資不足 VS 法律后果
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應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納出資。那么,如果發起人未繳足出資,會產生什么后果呢?
目 錄
一、股份公司發起人出資糾紛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案涉發起人法律責任
三、律師關于股份公司發起人出資繳納分析與建議
一、股份公司出資糾紛案例再現
發起設立公司,約定出資時間
某同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經注冊登記成立,股東包括法人股東某業公司及莫某民、龔某梅、胡某志等9位自然人股東。某同公司成立時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經營期限為15年,股東認繳注冊資本總額為1000萬元,其中某業公司認繳600萬元、莫某民認繳60萬元,認繳注冊資本由各股東按比例在2029年6月30日前分批到位。各股東商議認繳注冊資本在公司成立時要先到位一半。莫某民于2014年8月13日、10月21日已向某同公司分別出資7.50萬元、22.50萬元(合計30萬元)。
公司經營需要,修改出資時間
因某同公司經營發展缺少流動資金,經提議并通知,某同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當時莫某民尚在某同公司任職上班,后離職)召開了股東大會,到會股東表決通過了將各股東出資時間由2029年6月30日前修改為2015年10月20日前的決議。新的某同公司章程已交存工商檔案備案。截至2016年5月1日,僅有某業公司全部出資到位。
莫某民未出資,法院判令出資并支付利息
因莫某民未繳納第二批出資,某同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莫某民向某同公司補繳出資款30萬元,并賠償利息損失。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是公司開展基本經營活動、公司得以有效設立運轉的物質基礎,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是維持公司資本正常運營的基本原則。對于公司股東而言,出資義務既是約定義務也是法定義務。莫某民作為某同公司發起人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款。因莫某民未按期補繳,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案例來源]
一審: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829號
二審: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02民終3406號
二、律師解讀案涉發起人法律責任
本案涉及股份公司發起人出資繳納問題。
1、發起人應按公司章程規定繳足出資
公司的財產是公司賴以經營的物質條件,并對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起到擔保作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規定在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中。由于發起人是籌辦公司的人,他們在籌辦公司過程中,可能利用籌辦之便,不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足額繳納其出資,或者將其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高估。這就必然減少公司實有的財產,損害公司的利益,也使債權人的利益難以得到保證。為確保公司資本的充實,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應按公司章程規定繳足出資。
2、案涉發起人不按期繳納出資沒有依據
公司法第第九十三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案涉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根據多數決規則作出修改章程的股東會決議,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交存工商檔案備案,并不存在違反公司章程和法律規定的情形。莫某民作為某同公司發起人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款。
三、律師關于股份公司發起人出資繳納分析與建議
如上所述,股東出資是公司開展基本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對公司具有重要意義。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應按公司法及章程規定繳納出資,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馬良君律師特對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出資繳納分析與建議如下:
1、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
(1)發起人應當按照公司章程所規定由其認購的股份數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足額繳納其作為出資的貨幣,依法辦理其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
(2)如果發起人繳納的出資與公司章程規定由其認購的股份數額所折合的股款相差一定的數額,則發起人應當補充繳納差額部分,包括繳納不足的貨幣、辦理非貨幣財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從而使其出資與公司章程的規定相一致。
2、發起人交付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補足其差額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如因資產評估機構的過失,或者發起人與資產評估機構的故意,致使對發起人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評估結果大大高于其實際價值,則對于該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與公司章程規定的價額之間的差額,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就應當補足。
3、其他發起人對未按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的發起人的補足承擔連帶責任
無論是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還是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其他發起人都承擔連帶責任。此時,公司或其他股東既可以要求出資不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發起人補足差額,也可以要求其他任何一個或者幾個發起人繳足或者補足差額,被要求的發起人不得拒絕。被要求的發起人在繳足出資后,有權向出資不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發起人追償。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九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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